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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看过来(一):最全所得税优惠政策干货!

张钦光 / 20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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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型微利企业
  • 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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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小型微利”是企业所得税专有概念,不同于增值税小微和工信部300号文件的概念,因此,不要用“小微”代替,这样不严谨

    解释说明:要注意这个概念,“小型微利”是企业所得税专有概念,不同于增值税小微和工信部300号文件的概念,因此,不要用“小微”代替,这样不严谨。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进一步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中的企业界定标准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且同时满足

    1、“一个前提”: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小型企业”:

    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 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微利企业”:

    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以及“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第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典五问

    1、什么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满足其他指标规定。

    2、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

    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需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备案。

    3、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本年新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但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当然,财税〔2015〕99号将实际利润额由10万提高至30万。

    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一文第二条:关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2015)17号公告: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张钦光

    张钦光

    作者
    • 张钦光 96年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20年财税一线工作经验,先后为上千家中小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担任多家中大型企业财务顾问,现担任济南金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济南金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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