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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何种计税方式,建筑施工企业购进材料均应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张钦光 / 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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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税方法
  • 建筑业营改增
  • 建筑业财税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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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建筑施工企业为了保证购进材料在后期变更用途后能够取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一定要在采购时索要专用发票,这是基本原则。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在材料采购时,对于索要什么样的发票,陷入了一个误区:建筑项目采用简易征收计税的,购进的材料索要普通发票即可满足需求,只有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的项目的材料采购才有必要索要专用发票。

    建筑施工企业持有以上观点的不在少数,其理论基础就是财税(2016)36号文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以上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购进货物或者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所以,建筑施工企业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材料采购无需索要增值税发票,取得普通发票即可。

    强调一下:以上观点是错误的,为什么呢?

    为什么呢

    实际工作中,建筑施工企业往往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企业不同计税方法的施工项目之间的材料调配;

    二、企业用于简易方法计税项目剩余材料的处置。

    第一种情况属于企业购进的材料发生了计划使用项目的变化,原本计划用于简易方法计税项目不允许抵扣的购进材料,用在了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上,此类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当然是允许抵扣的。

    如果企业采购材料时取得的采购发票属于普通发票,那么企业就失去了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而如果企业采购材料时取得的采购发票属于专用发票,企业就可以将此批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不会丧失抵扣权利。

    第二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用于简易方法计税项目的剩余材料在处置时,必须按照其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不能按照简易方法计提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采购时取得的采购发票属于普通发票,那么企业就失去了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而如果企业采购材料时取得的采购发票属于专用发票,企业就可以将此批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不会丧失抵扣权利,处置时就不会有大的税金损失

    参考北京国税口径: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行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后期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实际投入使用的数量和金额,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竣工结算后,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取得的收入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然,北京国税局的解释中各项目的材料领用属于理想状况,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已经被简易方法计税项目领用的材料(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重新被调配到其他项目或者剩余材料就地处置,此时,要把对应的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冲减“进项税额转出”科目,重新申请抵扣。

    总结

    无论如何,建筑施工企业为了保证购进材料在后期变更用途时能够取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一定要在采购时索要专用发票,这是基本原则。

    张钦光

    作者
    • 张钦光 96年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20年财税一线工作经验,先后为上千家中小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担任多家中大型企业财务顾问,现担任济南金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济南金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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