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40号文的学习笔记
元旦假期终于有时间学习一下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文件。对此不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跳过。
祝大家新年快乐!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新年到来之前,又发布了财税140号文,对营改增期间的税收政策又打了一个补丁。紧接着12月25日两部门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解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在140号文中,首先明确了金融商品持有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也不必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扩大了发放贷款逾期90天应收利息的金融机构范围,包括了证券机构,保险公司等所有的金融机构。
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拆迁补偿费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简易计算办法的老项目除外)
争议很久的餐饮业堂吃和外卖的税率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答案,使用统一的税率按餐饮服务业纳税。“外卖”的前提是自己生产加工的,直接农产品和烟酒从外面购入再转手的可不算,这个按货物的税率,按兼营的规定来交纳增值税。
开会租酒店,渡假村等等的场地到底按住宿交税,还是经营租赁交税,还是会议展览服务交税?此次文件明确租赁场地以及配套服务的按“会议展览服务”纳税,虽然没有明确定义配套服务,但我以为桌上放支铅笔信笺,小妹服务员添水加茶,或者用了人家的投影设备,都可以被认为是配套服务吧。
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此次文件明确是按文化体育服务交纳增值税。既不是交通运输服务,也不是旅游娱乐服务。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什么叫企业性单位,什么又是非企业性单位?税收法律文件真是要命,只提概念不给解释,翻遍公司法也没有“企业性性单位”与“非企业性单位”。但税务局的领导应该是觉得我们都懂的吧,中学时就学过“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总之大家都知道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等等这一类,以后多个选择,可以按3%简易计税方法了。
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条好理解,自己算算按哪个合适,多了一个选择。
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这个体现的 安保活动,重点不在运输上。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显然超出了物业的范围,此次也明确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如果并配备操作人员,就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只是单纯的租设备,那就应该按有形动产租赁来交纳增值税。
从明天(2017年1月1日)开始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这里有两个例外:第一,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第二,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除了这个最后一条是2017年1月1日,其他的均自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