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方向之个人见解
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推进或将成为2017年度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最大看点。个人所得税改革何去何从?如何考虑工薪阶层等社会主流人员的个税负担问题将成为国家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此番个税改革,箭头将直指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问题。目前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偏低,非“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高是大家诟病的核心部分。
分别来看:
“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为3500元,按照统计局公布的人均收入数据,大部分城镇职工都应该属于个税的纳税人,结合实际的物价水平,这个标准显然偏低,加重了普通职工的生存压力。
非“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偏高,举个例子,“财产租赁所得”个税计算标准允许扣减额为800元,超出部分按照20%缴纳个税。按照目前的物价水平,基本物料以及各类动产、不动产的月租金都会在800元以上,那好,超出部分按照20%缴纳个税呗!这还没有计算增值税等税金呢!目前深圳的个税征收比较通人情,按照租金额的10%核定应税所得,大大降低了财产出租人的个税负担,但山东济南是按照收入扣减800元作为应税所得计算所得税,税负太重且极不合理。
所以我认为未来个税的改革方向,就应该是提高各类收入起征点,注意,不仅仅是“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是各类个税应税收入的起征点。同时,降低个税税率。
我关注到,最近探讨的个税的改革方案中特别重要的一条就是增加个税扣除项,譬如可以把房贷分期款在个税前扣除等,目前全国都在期待这事,从个人角度讲,我不认可这个概念。毕竟房贷分期款是特殊的行为,非普遍性行为,房贷分期需要扣除,那么孩子上学、家庭养老、就医等等是否都应该作为扣除的项目?
如果房贷分期作为个税可扣除项目,那么可扣除的标准是多少?能买得起房的人扣减购房分期款后计算个税,买不起房的就按照全额计算个税,是不是另一种不公平?富翁本可以一次性付款买房子,现在完全可以分期付款买房子啦,可以少缴个税啊,这会不会成为另一种避税手段?另外,以后会不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银行发放购房贷款出现吃拿卡要情况,因为银行不仅可以决定客户能否取得房屋贷款,还可以影响客户个税的扣减!
我个人认为,个税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提高计税基数,降低税负,而不是照顾社会特殊人群的特殊行为,同时,个税改革是否应该考虑一下创业者双重税负的因素?
1、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每月发放工资时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其经营所得需要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重新计算缴纳个税,而且其按月发放的工资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有扣除限额,超过扣除限额的需做计税收入调增处理,是否属于重复征税?
2、有限公司的创业者在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分配利润时,还需要按照股息分红缴纳个税,这是不是又是一次重复征税?
为什么说中国的税负高?除了居高不下的增值税税负外,企业所得税和红利税,基本要分掉投资者经营利润的40%左右(25%的企业所得税以及20%的红利税),投资者为了少缴税款,不得不想方设法,甚至不计后果。
如果个税设置合理、税负适中,还会有这么多人为了逃避税金而不计后果么?国家在新一轮个税改革时,应该重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