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问题解答(2-4)
7、出口报关单显示的货源地与工厂所在地或开具发票的供应商所在地不一致,能退税吗?
答:首先说,退税政策并未规定货源地,货源地是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货源地指的是货物的生产地或原始发货地,生产地无法确定的按最早发运货物的企业所在地填列。其次,境内货源地是根据《国内地区代码表》所列的代码和地区名称填列的,该地区代码表所列的代码和地区名称跟我们所说的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域是不一致的,因此就会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的境内货源地与生产企业所在地或供应商所在地不一致,这是不影响退税的。
PS:实务中对境内货源地的填列按如下规则:
生产企业:按生产企业所在地,从《国内地区代码表》中找对应的代码和地区名称。
外贸企业:一般以供应商所在地填列,即采购发票采购方所在地。
8、出口货物的海运费及报关等运杂费取得专票能抵扣进项税吗?
答:营改增后,国际运费为零税率,国际货运代理为免税,一般来说出口的国际运费很难取得专票的。对于取得专票的,为货代公司开具的6%的专票,国内的运杂费可以取得6%,或运费11%的专票。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出口货物享受退税的,或者符合视同内销征税政策的,可以抵扣进项税;符合免税的不能抵扣。
对于外贸企业来说,不论是退税还是免税,都不得抵扣进项税;符合视同内销征税的,可以抵扣进项税。
有一些税局以海运费是客户承担、出口企业只是代收代付为由不允许对取得的海运费进项税抵扣,这是错误的。只有在FOB成交方式下,由出口企业代为收取并代支付给货代公司或运输公司的国际运费才是代收代付。对于CFR、CIF等出口企业承担运输的出口业务,其国际运费不再是代收代付,而是价外费的一种,所以如果取得国际运费等专票可以抵扣。
10、出口货物开具的发票是什么类型的?
答:出口货物,开具的发票有三种:商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防伪税控普通发票。
商业发票,mercialInvoice:指出口企业向客户开具的销售货物的价目清单,是出口商报关、进口商进口清关的清关单据。商业发票包含商品名称、数量、单价、总金额等信息,开具时以跟客户的成交价格依据。商业发票是自制发票,直接打印在A4纸上,每个出口企业都有自己的发票格式。(注:进口企业采购的进口货物,以商业发票为依据确认采购成本)。
通用机打发票,税局领取的出口专用发票,出口企业退税的单据之一,目前大部分地区已经取消该类发票。开具时,通过网络开票系统开具,以FOB为依据,备注栏里可以把运保费显示上。
防伪税控普通发票:通过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退税的单据之一。开具时以FOB金额为依据,根据出口月份1号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开具;税率选择0%税率(注意:符合退税的直接选0%税率,不要选择适用税率;对于不能退税的,在出口时就已经确定需要征税的,开具发票时直接选择适用税率开具);购货方直接按客户外文名称开具;备注栏里填上提单号、汇率、运保费、目的港合同号等信息。
20、请问生产型出口企业怎样计算当期城建税及教育等等附加的?
答:根据财税2005 25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对于生产企业来说,计算附加的基数应为应纳税额和正式申报退税的免抵税额的合计数。有个例外,对于上海企业来说其免抵税额不需要计算附加。
21、我们是外贸企业,取得的是材料发票,但出口报关是成品,这也能退税吗?
答:对于贸易型出口企业,其出口货物申请退税时,采购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显示的品名必须与报关单一致,否则不得退税和免税。
对于自己采购材料,委托工厂加工的业务,外贸企业需要讲材料作价销售给工厂,工厂加工完毕后为其开具成品发票。
22、外贸企业没法取得发票,能否免税?
答:根据国税公告201312号的规定,外贸企业要想免税,必须按如下处理:
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出口发票;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另外根据国税公告2013 65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因此,对于外贸企业来说,若未取得发票的,不得免税,需要按征税政策处理。如果又遇到此类业务的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局,按各地税局的要求办理。
24、请问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有什么区别?
答:都属于加工贸易,都需要办理手册进口,进口时保税即暂不缴纳进口税。
区别:A.进料加工是采购行为,即需要支付货款,货权属于进口商;来料加工属于委托加工行为,是境外客户把材料交给境内工厂按客户要求加工,进口商不需要支付货款,货权属于境外客户;B.进料加工复出口享受退税,即国内耗用的材料及设备、动力、燃料等进项可以退还;来料加工属于免税,国内耗用的材料等进项需要转出;C.进料加工复出口时,客户是进口商自行选择的,即可以卖给任何国外客户;来料加工复出口只能把产品出口给原客户。
25.出口退税预审报,提示海关无次报关单号,但是我在电子口岸里查询到国税局已经接收成功了,这是什么原因?
答:自2014.1.1起,要求单证信息齐全的业务才能正式申报退税。这个提示说明出口报关单信息还未传输到主管税局的审核系统里,出口货物离境后,离境地海关进行结关并把结关信息传递给海关总署,总署再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国税总局,总局接收后再分发给各地省局,省局收到后会把信息更新到税局的审核系统,这是预审报才会有报关单信息。一般来说出口后需要3个月的时间才能信息齐全,如果超3个月还未有信息的,可给北京电子口岸010-95198打电话让其重新传输一次。
26.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办理退税录入时有什么特别要求吗?
答:进料加工业务办理退税数据录入时跟一般贸易业务一样,不同的是需要录入进料加工手册号。注意的是,不是进料加工业务的,不要在进料加工手册号处录入任何数据。
以上节选自老王原创的《出口退税365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