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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的涉税处理

二哥 / 20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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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车公用
  •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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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承租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租赁费发票税前扣除外,租赁合同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1、独立交易原则,公司应该和车辆出租方有租车合同协议,出租方是公司员工和其他公司外人员并没有区别,协议的租车费用符合同等条件下市场租车费用。

    2、有租车协议和合同,租车期间发生的车辆使用直接费用,包括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取得合理的凭据方可税前扣除。

    3、和车辆所有权相关的保险、车船税等,协议可以规定由公司承担,但是税前不得扣除,车辆所有权不属于公司,不属于租赁产生的费用。所以不是正常的公司开支,如果公司要负担这笔费用,那么建议把这些费用测算进租车费,统一开具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及税前扣除。

    二哥

    作者
    • 二哥 税务学科班;财税工作从业者;会计师,曾在大型制造业央企工作,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税务代理实务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微信公众号: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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