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签有风险,填坑需谨慎
作者:成岩
前几天业务部门转来一个文件,是一份关于推进新业务的请示,要求风控和内审会签后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根据业务部门的说法,找内审会签有两点原因:
一是考虑到是对新行业的探索,出于谨慎,公司分管领导要求审批过程中内部审计进行会签。
二是风控部门建议请内审在流程中出具意见。
呵呵,平时人嫌狗不爱的姆们,突然变得这么重要,人家好不习惯哎。
有小伙伴提出,内部审计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出具意见违反了独立客观原则,而且业务部门和风控有拉人背书的嫌疑,不建议出具意见。
也有小伙伴认为,人家提出这个需求,说明业务部门重视内审意见,而且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审计就可以开展监督,应当是件好事。
那么,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内部审计是否可以出具会签意见呢?
我想,可以先来看看出具意见会带来什么影响。
首先来看看负面影响,按照教科书的说法,内部审计居于第三道防线,要保持相对独立,不应当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业务审批当然也不是职责所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出具意见,最大的问题是裁判员一不小心当了运动员,可能影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从积极的一面来看,内部审计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以适当的方式参与进去,可以视作一种事中监督,把监督关口前移,有利于风险控制,有助于提前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偏差,避免造成损失,从而更好的体现增值功能。
当然,从理论上来讲,有损独立性的工作内部审计应该是断然拒绝的。
但在实际工作中,尤其当公司领导提出要内审出具意见时,想说拒绝也是不那么容易的,毕竟独立只是相对的,审计仅是内部的。
我觉得,既然管理层有要求,兄弟部门有需求,而且考虑到监督关口前移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内部审计完全可以大胆尝试,以最大程度保持独立性为总体原则,在项目前期审批和推进环节,把握好尺度和角度,对项目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是可以对提交审批前的程序合规性进行监督。
在项目尚未实施的情况下,可以对项目推进程序的合规性予以关注。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查看提交审批前是否完成有关程序、是否符合提交审批的要求和标准,例如是否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前期调查、是否取得必要资料等。如果存在程序不合规的情况,应当在出具意见时明确指出。
二是可以从内部控制角度,对项目管控提出建议。
由于项目正在推进过程中,如果能够围绕内部控制提出优化建议,有利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高管控水平。例如,在前面的例子中,可以考虑结合新行业特点,对内部控制流程给出优化建议,促进管控水平的提高。但是,内审人员本身不可以参与到流程的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否则无法保证独立性的要求。
三是表述意见措辞需谨慎,中立、客观地表述意见。
考虑到需要保持独立的节操,内审部门不应对项目风险以及可行性等进行确认和评价,出具意见时应避免使用“同意”、“确认”等字样,同时还需要明确表述内部审计所获知的信息范围,以及签署意见的由来和依据。
此外,考虑到在审批环节,内部审计能够获取的信息非常有限,因此在出具意见时,建议以消极意见为主,例如“未见”、“未发现”等,避免直接给出肯定、积极的意见,例如“符合程序”、“手续完整”等。
比如,可以这样优雅的写一段:
根据大内总管刘公公的要求,我们对2016年太监遴选工作方案进行了查阅学习,尚未发现有明显违反皇宫内控制度,以及可能危害后宫秩序的内容,建议在帝国制度框架内,进一步细化有关标准和措施,奏请皇上批阅。
总之,内部审计如果情非得已,需要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出具意见,请务必注意保持相对安全的姿势,把握好责任边界。
一句话,会签有风险,填坑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