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卡充100送20,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群里交流一个问题:会员卡充100送20,财务人员应该如何处理账务?比较多的声音是:这就是一个现金折扣的问题,因此会计分录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
销售费用20
贷:预收账款120
我个人对此处理不太支持,这种处理完全迎合了税务机关的要求,但是企业老板基本不会接受,收入确认的金额太大,缴税太多。
如果顾客当时消费了120元,企业只收取100元,开具120元的发票的话,那这属于现金折扣,以上处理没有问题。
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一般都会以实际收到的现金作为开发票的金额,也就是折后金额,消费120元,结账100元,开票100元,这种情况就是正常的销售折扣的概念,应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收入缴纳税金,符合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也保护了企业利益。而会员卡充值,只不过是延后了此类销售行为发生的时间而已。
我个人认为,上述情况应该作如下会计处理:
待摊费用充值赠送20
贷:预收账款100
预计负债20
消费时:
借:预收收入100
预计负债20
贷:待摊费用充值赠送20
业务收入及税金100
也看到有人建议将赠送金额直接计入销售费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的,我个人也不建议,因为消费者消费行为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会造成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该费用调整的复杂以及繁琐。实际操作太难。
这种处理的好处在于:
1、操作简单,不必要关注不同充值金额造成的不同折扣率在会计核算时的繁琐;
2、企业并没有因为充值优惠活动而虚增交易金额,符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
3、所得税汇算清缴简单,不产生调整项。
风险在于税务机关对于该收入金额的认可,毕竟,不同的税务人员对于此业务的理解是不同的,所以对于该处理方式,我只表达个人观点,请读者谨慎参考。
对于此处理方法,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企业开具发票是依据哪一个金额。如果是按照送增后的金额开具发票,那就只能采取文中一开始提到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果是按照实际充值金额开具发票,那我就建议采用我的处理方法。
当然,会员卡充值,还有一个收入确认时间的问题,有人建议充值时确认收入,计提税金;也有人建议真正消费时确认收入,缴纳税金。我个人认为都没有问题,只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怕麻烦,根据国税发(2008)875号文对于所得税计税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纳税调整就可以,这里不展开讨论。
也有人建议参照国税发(2016)53号文关于“商业预付卡”的规定进行处理,我就只能呵呵了。53号文出台后,至今没能出一个消费者取得充值发票后如何进行财务处理的细则。不能落地执行的政策,绝不是一个好政策。详情可以参考我个人公众号文章“针对“国税总局公告(2016)53号文”关于商业预付卡涉税新规的质疑与建议”,链接附后。
再次强调,本文所表述观点,仅仅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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