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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兼营行为,这几个概念您搞清了?

张钦光 / 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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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混合销售
  • 兼营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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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几个易混淆、相关联的几个概念

    很多的朋友问我:能不能简单清晰的解释一下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兼营行为的概念?

    好吧!

    1、兼营行为,是指一个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业务,又经营营业税应税业务的行为。随着2016年5月1日,国家全部营改增的实施,营业税这个概念已经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不复存在,因此,兼营行为这个名字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

    2、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指一个纳税人,同时经营不同税率的应为行为。譬如A企业,即销售税率为17%的货物,又提供税率为6%业务咨询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不同业务的收入,如果没有分别核算,从高征收增值税。

    混合经营是2013年新引进的概念,替代了营业税时期的兼营行为这个概念。

    3、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纳税人在同一项经济活动中,分别涉及了不同税率的应税行为。混合销售适用税率为该项业务的主导业务的税率。

    譬如:如果主导业务是建材销售,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那么本应属于营改增项目的安装服务,就跟着销售建材使用同样的税率;如果主导业务是提供安装服务,同时供应了建材,那么本应属于销售业务的建材销售,就跟着营改增项目的安装服务使用同样的税率。

    混合销售和混业经营的相同点是:一个纳税人提供了不同税率的应税行为。不同点是:混合销售中不同税率的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一项连续的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而混业经营中不同税率的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互不关联的不同业务中。

    张钦光

    作者
    • 张钦光 96年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20年财税一线工作经验,先后为上千家中小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担任多家中大型企业财务顾问,现担任济南金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济南金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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