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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么

张钦光 / 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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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规模纳税人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一般纳税人
  • 进项税额抵扣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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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解读

    企业设立登记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时间。但为了满足生产经营条件,有些企业会购进部分办公用品以及用来销售的商品,甚至还会对办公室进行装修。这期间取得的发票如何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进行抵扣?我们是否一定要在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才能索要抵扣凭据?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一定不能抵扣?

    在2015年8月19日前,以上情况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项发票、海关缴款书等)是绝对不允许抵扣的。这部分税款在后期不能抵扣,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损失,为了解决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8月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公告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此公告彻底解决了企业的后顾之忧,为企业减轻了负担。但企业在执行本政策时必须注意:

    1、只有未正式营业的小规模企业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执行该政策,如果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了销售,申报了收入,就不可以享受该政策。

    2、企业一旦实现了营业,即使不申报收入,也不享受该政策。所以企业不要开出小规模发票后,为了享受该政策,再将发票收回作废,这个是不允许的。企业一定要做好把控。

    张钦光

    作者
    • 张钦光 96年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20年财税一线工作经验,先后为上千家中小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担任多家中大型企业财务顾问,现担任济南金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济南金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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