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可见,冤枉税交得有多冤枉
从微信上读到一篇文章,据说转自《××××报》,内容为某资本运作高手,因为欠税,而差点坐牢的事。
先引用文章关键段落如下:
“2010年的一天,有人向××市地税局稽查局举报,反映A博览中心存在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市地税局稽查局迅速立案,组织人员对这家博览中心展开检查。
“稽查人员实地检查后,发现该中心发生了一笔股权转让行为——以4.6亿元的价格转让了其控股的B公司股权。对照该中心此前自行对B公司整体价值的评估数据和其他相关情况,稽查人员认定,4.6亿元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依法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为6.7亿元。
“之后,××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即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向该中心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告知要对其追缴企业所得税383万元,加收滞纳金248万元,并处罚款192万元,几项合计823万元。”
后面的故事就老套一些了:当事者拒不交税,税务人员和公安人员一番斗智斗勇,最终成功让他补了税。
难道大家对于以上税务处理中的重大问题,都已经熟视无睹了吗?
结合以上零星信息,我们来梳理一下这个故事里的相关要点:
1、公司以4.6亿转让股权,并以此为依据申报纳税;
2、稽查认为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3、稽查依法核定为6.7亿。
4、补税383万、滞纳金248万、罚款192万;
5、以上补、滞、罚的法律依据是《征管法》第64条。
难道还没有看明白问题在哪里吗?
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故事里,税务处理和处罚时根本就不能依据《征管法》第64条!
《征管法》第64条共两款,第一款与此事无关,第二款的规定文章中已经引用,但因为此款非常关键,所以,容我我再引用一下: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一款是针对“不进行纳税申报”而来的。问题是,此故事中的公司,是否是“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呢?
从文章看,故事里的公司按4.6亿转让股权,也基于4.6亿进行了申报,已经履行了申报义务,如何能够定为“不申报”呢?如果辩称,是因为价格低了,应该基于6.7亿来申报,所以,对差额部分构成没有申报。
问题的关键是,纳税人自行申报时,是按实际的交易价格申报的,实际收入是4.6亿,则申报义务也就是基于4.6亿。《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解释法律“转让财产收入”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注意,其收入仅指“取得的收入”,而不能是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核定之前,纳税人没有义务按照税务机关“未来可能的核定金额”进行申报。所以,纳税人对于超过实际金额的部分,本来就没有申报义务,如何构成“不申报”呢?
进一步讲,如果故事里的纳税人实际交易是6.7亿,却隐瞒收入,基于4.6亿申报,这会直接构成偷税,应该适用《征管法》第63条。但文中,稽查并没有做此认定——注意,此认定需要更为详实的证据链支撑。稽查的认定,也是承认了纳税人4.6亿交易的真实性,如此一来,也就不存在不申报的问题了。
本文故事里,稽查应该引用的条款是《征管法》第35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引用这条,才是补税的正确依据,与被查事实严丝合缝。
当然,引用这条,与第64条相比,就无法收取滞纳金、无法罚款了。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就应该按规定来。税务除了征税,还应该执法。
说说滞纳金和罚款。
本例来说,纳税人并没有违法,它是按实际的交易金额,结合税法的规定履行了申报义务和纳税义务。至于纳税金额不足,完全是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导致的结果,与纳税人违法与否没有关系。其补税义务诞生于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所以滞纳税款时间起算于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的时间,如此一来,当核定而要求补税时,就一定不存在滞纳金。
当然,不违法,则一定也不会存在罚款,这是《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不需要再分析其它任何东西。
故事中的老板据说是资本运作的高手,但可惜不是税务高手。在税务核定后,应补税383万元只能补,而其它滞纳金248万、罚款192万都是错误的。他不仅不知道这一点,不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还在处理决定生效后采取了“不交”这一低档次对抗手段,难道是被比补税还高的滞纳金和罚款吓坏了?最终导致冤枉税被冤枉交,还差点进了监狱。
纳税问题上,作为老板,不好好学税法,不找个好会计,不依靠专业人士,结局令人唏嘘。
(注:实际上,故事里被冤枉交的是“滞纳金”和“罚款”,并不是税,严格说应该是冤枉滞纳金、冤枉罚款。但为了表述简洁,简化为“冤枉税”。并且原文中一个小标题也是:“低价转让,一企业欠税823万元”,也把滞纳金和罚款算在“税”中,所以,也可以理解为一种通用艺术加工,各位看官姑且将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