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企业经营无关的采购发票入账抵扣,仅仅做进项税额转出,够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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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行为在公司报销,还存在企业所得税调整,以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昨天在济南财税交流群看到有同行问这样一个问题:公司股东个人购买了一块名表,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报销并且认证抵扣了进项税额,应该怎么处理?
有同行解答:做进项税额转出。
做进项税额转出是对的,因为此采购行为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没有关系,系股东个人行为,进项税额不应抵扣。但是,企业财务人员仅仅将进项税额转出是远远不够的。此发票入账,不仅仅是不应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个人消费行为在公司报销,还存在企业所得税调整,以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完整的处理应该是将该发票入账时的会计分录完全红字冲回,同时将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做“其他应收款”处理,为公司追回报销款项。如果报销人员长时间不予退还,应将该笔支出视同股东分红,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上述行为是公司普通员工所谓,其报销款项长期不予退回,该款项应计入该员工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当然,合格的财务人员在收到该类发票时,应该第一时间告诉报销人员,此类发票不得开具给公司。企业一旦收到了该类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第一:一定要把发票认证,以防止出现滞留票;
第二:如果该发票已入账,原科目冲回,追缴报销款项,已抵扣的税金做进项税额转出,申报时在“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进项税额转出额”第15列“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栏次中登记;
如果该发票未入账,可直接把认证的进项税额登记到“待抵扣进项税额”第28列“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栏次,把发票复印件附到申报表后面即可,无需做账务处理。
财务人员进行涉税账务及票据处理,一定要考虑全面,不要只看到一方面,给财务核算工作留下后遗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