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能退税吗
2012年退税改革,发布的财税2012 39号及国税公告2012 24号文件中,对视同出口的货物一共列举了7项,并未对出口监管仓库做任何说明。其中的进入特殊区域即可退税政策里也未把出口监管仓库划入特殊区域范围。特殊区域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及保税物流中心B。唯独没有规定进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如何退税。
对于出口监管仓库“入库退税”政策,在财税2012 39、国税公告2012 24及后续文件中并未提及,这给出口企业财务人员造成困惑到底进入出口监管仓库还能不能享受入库退税政策?
出口监管仓库退税政策的文件共用4个:署加发2005 39号、署加发2007 494号、署加发2008 506号和署加发2010 347号。这4个文件并未作废,因此对于进入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库退税”的政策继续按该4个文件执行。
对于进入出口监管仓库退税的规定,最早的文件是署加发2005 39号,该文规定了设立于深圳、厦门的出口监管仓库,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试行入库退税政策。即实行“国内货物进入出口监管仓库,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出口监管仓库需要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经营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经营情况正常,无走私或重大违规行为,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二)上一年度入仓货物实际出仓离境率不低于99%;
(三)对入仓货物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四)不得存放用于深加工结转的货物;
(五)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及其他必要的设施。
满足如上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由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直属海关和省国税局核准后,方可实行入库退税政策。
注意:署加发2005 39号并未列出深圳、厦门两地符合要求的出口监管仓库名单。
2007年又发布了署加发2007 494号文件,公布了10家符合入库退税要求的仓库。如图:
2008年发布署加发2008 506号文件,新增9家符合要求的仓库。如图:
已具备入仓退税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名单
2010年发布署加发2010 347号文件,新增3家仓库,如图:
至此,发文明确王术芳列举的符合要求的入库退税的出口监管仓库共22家,另外就是设立于深圳和厦门符合要求的仓库。需要注意的是,署加发2005 39号并未列明深圳和厦门哪些仓库符合退税要求,因此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如果出口企业先把货物报关进入深圳或厦门的出口监管仓库,需要事先咨询当地仓库及税务机关确认哪些符合要求,以免进入不符合要求的仓库影响企业退税进度。
因此,享受“入库退税”的出口监管仓库只有上述列明的22家及设立于深圳、厦门的符合要求的出口监管仓库。
对于不符合署加发2005 39号要求的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仍按现行退税政策办理退税,即实际离境后方可申请退税。
对于出口将仓库“入库退税”政策,在实务中进出口财税通提示应注意如下事项:
1.仓储期限,出口监管仓库的仓储期限最多为6个月,特殊的可以申请延长6个月。所以要注意在6个月内离境。
2.进入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库退税”的货物,原则上不允许再转内销。因特殊原因需要退运的的,按正常退运业务办理手续,开具《退运证明》。
3.退税单据问题,货物进入出口监管仓,需要正常报关并取得结关信息,出口企业以电子口岸查询的结关报关单信息申请退税,不需要其他诸如出库的备案清单等证明材料。但在申报时会提示出口国别为中国境内,可直接忽略。
4.对于出口监管仓库入库退税政策,实务操作中发现有一些地区税局不允许出口企业享受,这需要进行沟通,出口企业应以各地对出口监管仓退税政策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