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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特别生涩的预警指标--存货扣税比预警指标解读(二)

张钦光 / 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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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预警
  • 纳税评估
  • 财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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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务机关在用一个不严谨的指标来做企业财务数据的预警指标,企业有问题,会被预警,没有问题,也可能会被预警,所以企业在收到此类预警信息时,一定要客观分析、主观解释,不必要先否定自我的财务核算努力。

    接前文:

    二、“理论最低存货额”和“存货盈亏额”

    “理论最低存货额”和“存货盈亏额”这两个指标是在“存货扣税比”这个指标基础上衍生出来的预警指标。

    存货的期末余额=存货的期初余额+本期进货-本期出货。如果我们根据“存货扣税比”计算出本期购进存货金额,结合主营业务成本,就可以推算出“理论最低存货额”。

    ①当应税、出口销售额占比小于或等于100%时:

    理论最低存货余额=期初存货余额+[(存货类进项税额+出口不得抵免税额)÷17%]÷应税、出口销售额占比-(主营业务成本-出口不得抵免税额)

    ②当应税、出口销售额占比大于100%时:

    理论最低存货余额=期初存货余额+(存货类进项税额+出口不得抵免税额)÷17%-(主营业务成本-出口不得抵免税额)×应税、出口销售额占比

    ③存货盈亏额=理论最低存货余额-期末存货余额

    税务机关认为:存货盈亏额为负数时,说明企业有虚减库存,虚增成本的可能;如果为正值,且正值超过极限值(极限值是指将上述公司中税率17%变更为“本期存货扣税比”,算出来理论最低存货余额,从而推算出的存货盈亏额极限值),那就有可能是纳税人存在虚增存货的可能。

    三、“存货扣税比”、“理论最低存货余额”的致命缺陷以及指标修正

    应该说,税务机关对这两个指标充满了期待,但自身的缺陷会造成企业频频被预警,使企业不知所措。

    (一)“存货扣税比”指标的错误有很多条:

    1、存货类进项税额:这个指标有两大错误

    1.1进项税额的数据没有剔除费用报销抵扣的进项税额;

    1.2这个数据没有考虑贸易型出口企业认证的进项税额;

    该指标应该修正为:

    存货类进项税额=本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固定资产扣税额-运费扣税额-费用扣税额。

    进项税额。分月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12行“进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第1列“本月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8行“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税额(该税额表示贸易型出口退税企业认证的进项税额);

      2、应税、出口销售额占比”指标过于理想法,单纯地认为企业要不就是有“简易征收”和“免税收入”,要不然就是有“视同销售”。当然,这个指标不会影响太大。

    3、没有考虑估价入库、前期进项税额调整等各种因素。

    (二)、“理论最低存货余额”指标存在最大的问题是所取税率过于单一,造成数据偏差过大。

    毕竟购进货物的税率不一样,存在17%税率、13%税率,甚至有3%的税率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在用一个不严谨的指标来做企业财务数据的预警指标,企业有问题,会被预警,没有问题,也可能会被预警,所以企业在收到此类预警信息时,一定要客观分析、主观解释,不必要先否定自我的财务核算努力。

    所幸,税务机关目前设置预警企业范围:(1)工业企业月均销售额大于50万元、商业企业月均销售额大于100万元;(2)应税、出口销售额占比大于50%,大部分小微企业不在此指标预警范围之内。

    张钦光

    作者
    • 张钦光 96年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20年财税一线工作经验,先后为上千家中小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担任多家中大型企业财务顾问,现担任济南金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济南金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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