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W成交方式出口的风险控制
经常接到咨询EXW成交方式出口的咨询,发现大部分出口企业都不太注意该成交方式的风险,今天写出来供大家参考,还有FCA也可参照该文处理。
EXW成交方式,在《国际贸易属于解释通则》Interms2010里的解释是:卖方按买方的要求在卖方仓库或双方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卖方无需报关。老王白话版:就是出口商在家门口(多数为出口商仓库里)就把货物交付给买方,或者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手里,风险在仓库就完成转移,卖方不需要负责出口报关,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
EXW成交方式,对卖方来说,风险是最小、承担的费用最少的一种方式。因为在家门口完成交货,不必担心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被盗、毁损等损失,并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运输费用。所以该成交方式对出口商来说是最合算的一种。
在实务操作中,采用该成交方式的出口商会遵循买方的要求,由买方的承运人来报关,即卖方收款并把货交给买方的承运人后,不再参与该票货物的出口了。这在国际贸易中是最正确最规范的操作模式了,但是不要忘记了,这是在咱们中国出口货物,很多情况下必须结合咱们国家的国情来处理:
1、收汇问题:
不论你是外币交易还是跨境人民币交易,咱们国家是外汇管制国,必须要有真实的交易基础才能收付外汇,那么什么是真实的交易呢?就是你的海关报关数据,试想海关都查不到你的报关数据,你怎么来证明你业务是真实的呢?难道就凭合同发票等凭证来证明?那你就TOO YOUNG TOO NA?VE了;因此在EXW成交方式下,出口商必须要求由自己来报关,或者以自己的抬头准备报关单据交给买方承运人,让其以出口商名义报关。(不建议出口商把空白报关单据交买方承运人来报关)。
2、外汇总量监测问题:
就算收汇了,但由于没有报关数据只有收汇数据,即没有货物流只有资金流,这会造成外汇监测指标异常。对于只有收汇数据却没有出口数据的业务,容易造成总量差额率和资金货物比两项指标超标。
3、退税问题:
出口退税要求海关结关信息齐全才能正式申报退税,如果直接由买方负责报关,则会造成出口商无海关报关数据,无结关信息,造成出口商无法退税。因此在EXW成交方式下,出口商必须自己报关以便获取结关信息才能申报出口退税。
4、单证备案问题:
出口退税有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单证备案(自行查阅国税公告2012 24号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单证备案中一个重要的单据就是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而EXW成交方式出口模式下,出口商由于不负责运输,故一般拿不到运输单据的,就算能拿到,也只是买方承运人自己出具的FCR(Forwarding Cargo Receipt)即货物收据,该FCR并不是单证备案所需要的运输单据。因此,在EXW成交方式下,出口商一定要注意跟买方沟通好,出口后要取得提单等运输单据,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体现该条款。
注:根据国税公告2013 12号规定:未做单证备案的出口业务,不得享受退税,可以免税;根据财税2012 39号规定:提供虚假单证备案的出货物,一律按征税处理。
5、货款安全问题:
EXW成交方式出口,由于货物在出口商仓库就完成交付,风险及所有权完成转移,货物一旦离开仓库后,卖方就失去货权无法控制货物了,因此一定要注意,该模式下,尽量在交付货物前收齐货款,否则容易造成“钱货两空”。有一些可能是见付款水单交付货物的操作,需要注意见了付款水单并不等于你能收到货款,需要注意甄别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