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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跨境电商的退税政策

王术芳 / 201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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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境电商
  • 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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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出口企业,从销售模式上区分,主要有两类:一是传统出口企业,而是跨境电商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从销售模式上区分,主要有两类:一是传统出口企业,而是跨境电商出口企业。

    所谓传统出口企业,即利用展会、平台、搜索引擎等工具吸引、搜索客户推销产品并在线下完成交易的企业。贸易方式不固定,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运输方式多样性,大部分是海运,也有空运、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货物一般量大,走集装箱;也有一些量小的走拼箱或直接空运。

    所谓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指分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计算机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运送商品的业务活动。

    海关总署公告2014 12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注意:跨境电商业务,一定是通过线上平台完成的,即线上成交、线上结算、线上物流等。一些企业虽然线上成交,但实际结算还是线下或物流还是线下,这类企业不算跨境电商,还是传统出口企业。

    那么出口跨境电商企业的出口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

    最早针对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做出规定的是财税[2013]96号,共三种政策:退税免税和征税。

    一、能否享受退税政策的满足如下条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2015.5.1后不再打印正本),且与结关电子信息一致;

    3、规定期限内收汇;

    4、属外贸企业的,必须有购货的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且符合退税要求。

    二、享受免税政策的: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2015.5.1以后不再打印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根据国税公告2013 12号,进货凭证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三、征税政策: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适用征税政策,即未取得进货凭证、或符合财税2012 39号第七条要求的等;

    2015年底出台了财税2015 143号,对于注册在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跨境电商外贸出口企业,未取得进货凭证的,可以在2016年底适用免税政策。

    根据国函2016 17号,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扩大到13个,新增设12个: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截止到目前,一个有10个地区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建设方案,发布方案的地区有:杭州、宁波、广州、深圳、苏州、天津、青岛、郑州、上海、大连。从各地的方案来看,除了上海、郑州和大连的方案中未提及“无票免税”外,其余已经发布方案的7家地区都提出“无票免税”政策(杭州已经在2015年底或正式批复)。虽然剩余6家都提出“无票免税”政策了,但也只是在积极争取部委同意,如果在没有正式批复前,这6家地区的综试区电商们还需要跟各地税局通过如何操作为宜。

    王术芳

    作者
    • 王术芳 海关总署青岛海关电子口岸特聘讲师
      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
      全球贸易通外贸微学院联合发起人
      某进出口集团财务总监
      河南豫满全球跨境电商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顾问
      微信公众号:进出口财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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