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开发票的犯罪主体确定和管辖权确定
前几天群里讨论有关个体户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具体为:甲某是A地人,在B地注册个体工商户,介绍A地企业虚开,对于个人虚开问题有没有管辖权方面的规定?A地税务机关发现甲某的介绍虚开行为后,欲予以处罚。甲某提出应该归个体工商户注册地税务机关管辖,A地税务机关无权管辖。
我在此问题基础上,讨论虚开发票的主体确定情况和管辖权确定情况。
下面通过对一组由浅及深的问题进行分析,相信大家就都明白了。
1.江苏吴某,在安徽为当地企业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江苏的税务机关还是安徽的税务机关对吴某有处罚权?
参考回答:安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江苏吴某,在安徽注册了A公司,并在安徽当地为企业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的主体是谁?
参考回答:可能是A公司和吴某,也可能仅是吴某。《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个人犯罪的,处罚金、没收财产以及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里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具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规定: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A公司除了虚开业务,还有其他经营业务,则A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如果A公司仅是吴某为了虚开而成立,则仅吴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3.江苏吴某,在安徽注册了A公司,跑到河南为当地企业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哪个地方的税务机关有管辖权?
参考回答:河南。还是根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4.如果吴某在安徽通过电话为河南企业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哪个地方的税务机关有管辖权?
参考回答:已经无关紧要。因为税务机关查处虚开,一般都是从开票方或受票方或中间的空壳公司着手。一旦案件能够定性为虚开,就移交经侦,公安会对吴某进行抓捕,无需税务机关出面。另外,如果非要确定具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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