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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改取得的补贴要不要交个税?

悠然 / 201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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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改
  •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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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无论是否按月发放,均扣除公务费用后并按月计征,补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欣闻要发车改补贴了,我那个高兴啊!虽说级别低,补贴收入也不高,可总归是多了一笔“奶粉钱”啊,心想也许还能改变小编在家里的地位呢,不是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嘛!可是,有人提醒,是不是要交税啊?小编惊恐,遂查,顿时一股凉意从头到顶啊,好吧,我们就来梳理梳理该交多少税吧。

    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税方法是无论是否按月发放,均扣除公务费用后并按月计征。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浙江尚无车改补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车改补贴收入的实质是先将单位公务支出“收入化”,再由个人自行选择更加丰富的、适合自己的社会化用车方式,因此,从某种意义上不属于个人“所得”,应当扣除合理的费用。根据规定,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笔者搜集的资料看,各地的扣除标准并不一致,如黑龙江的扣除标准为1000元,西藏为600元。。。。。。但是 ,浙江目前还没有,也就是说要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小编在想,还好补贴不多,要不要交好多税呢!好机智,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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