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税会差异分析
对于自己生产的产品视同销售处理相对比较而言较为复杂,它既涉及流转税,又涉及所得税,同时又受会计制度制约。因此,对于自产产品视同销售业务来说,既要考虑增值税规定,又要考虑所得税法规定,同时既要考虑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又要考虑适用会计准则,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其涉税处理也不尽相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对于自产产品来说,如果企业自身不对外销售,同时外界市场也没有同类货物销售就按组成计税价格处理。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和职工集体福利,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按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科目,按产品的成本价格,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但在所得税处理上,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视同销售处理要注意区分权属及收入确认条件,出现权属变化的所得税法规定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对于用于职工福利的自产消费品应区分情况处理,对于用于职工个人福利的,由于权属发生变化,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对于用于集体福利的,由于权属不发生变化,则所得税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二、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会计规定
按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经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转账。
《新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明确规定:企业以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因此,对于实施不同的会计制度的企业,对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是不相同的。
三、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与协调
对于自产应税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以及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都会产生不同的差异,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也都会产生不同差异,同时针对不同的差异,企业在年末进行汇算清缴时要进一步进行调整。这里假设不考虑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自产应税产品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用于职工个人福利,资产权属发生了变化,企业所得税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下面举例说明:
[例1]某粮食加工厂本期将自产面粉10袋(每袋10斤)分给本厂职工作为福利,每袋不含增值税市场销售价格为5元,成本价4元。面粉已移送分配。该酒厂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面粉移送分配时:
面粉的市场销售价格=5×10=50(元)
自用面粉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0×17%=8.50(元)
自用面粉的成本价格=4×10=40(元)
按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适用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用48.5
贷:库存商品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元。同时调增主营业务成本40元。
按新会计准则规定,适用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58.5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
贷:库存商品40
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二)自产应税产品用于集体福利
用于食堂,职工集体福利,不发生权属变化,从企业所得税法角度不视同销售。仍以上例为例,假设用于集体福利,则会计处理仍然不变。
按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适用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用48.5
贷:库存商品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按新会计准则规定,适用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58.5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
贷:库存商品40
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调减主营业务收入50元,同时调减主营业务成本40元
三、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与协调
对于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以及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其会计处理、税务处理都会产生不同差异,同时针对不同的差异,企业在年末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调整。(以下举例中假设不考虑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个人福利,资产权属发生了变化,企业所得税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下面举例说明:
例:某酒厂本期将自产粮食白酒10箱(每箱10斤)分给本厂职工作为福利,每箱不含增值税市场销售价格为500元,成本价400元。酒已移送分配。根据增值税实施条例及细则、消费税实施条例及细则、市场销售价格及企业生产成本计算如下:
粮食白酒移送分配时:
粮食白酒的市场销售价格=500×10=5000(元)
自用粮食白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元)
自用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税额=5000×20%+10×10×0.5=1050(元)
自用粮食白酒的成本价格=400×10=4000(元)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而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5900
贷:库存商品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应交消费税1050
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同时调增主营业务成本4000元。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6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应交消费税105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
贷:库存商品4000
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二)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
用于食堂等职工集体福利时,由于不发生权属变化,从企业所得税法角度不视同销售。仍以上例为例,假设用于集体福利,则会计处理仍然不变。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而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5900
贷:库存商品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应交消费税1050
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6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应交消费税105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
贷:库存商品4000
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调减主营业务收入5000元,同时调减主营业务成本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