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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处理的逻辑探讨

夏自李 / 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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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14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其中一项重要修订,是明确了“权益法下,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利润分配以外其他净资产变动的处理”(以下简称“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处理”)。新准则要求,对于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投资方应按享有份额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后续期间终止采用权益法时,再结转计入损益。该处理方法原本借鉴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2年发布的一项征求意见稿,但该征求意见稿在2014年最终表决时未获通过,国际准则下暂时未对该问题进行明确,使该问题形成了国际准则和国内准则的一项差异。

    事实上,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处理问题,是国际、国内会计理论和实务界争论多年的问题。2013年,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征求意见稿)》中讨论该问题时,本人曾对该问题进行过分析,并以《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会计处理探讨》为题,发表于《新会计》杂志2013年第12期,其中体现了本人对该问题内在逻辑的一些思考。全文如下:

    一、问题背景

    现行国内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应当确认被投资方净资产的所有变动。其中,投资方享有被投资方净损益的份额,应计入投资方的损益;享有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也相应计入投资方的其他综合收益。但是,当被投资方的净资产变动并不是由于其损益、其他综合收益的变动或者分配股利导致的(此时称为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的变动),投资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现行国内和国际准则并未明确规定。实务中,比较常见的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包括:被投资方股本的变动,如被投资方向第三方发行额外的股本,或者向第三方回购自身股份;被投资方其他权益的变动,如被投资方发生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等。

    针对现行准则中未明确的上述问题,2012年1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征求意见稿《ED/2012/3——权益法:享有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份额(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的修订建议)》。该征求意见稿建议:“投资方应当将其享有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份额,直接确认为权益;当投资方对有关股权投资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将之前确认的此类权益累计金额重分类至损益。”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对应,我国财政部会计司也在2013年9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征求意见稿)》中讨论了该问题,其提议的处理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议的处理一致。(作者注:)

    二、不同观点及其理由

    对于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会计处理,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投资方应当将享有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份额直接确认为权益,并在后续处置被投资方股权时重分类至损益。

    该观点赞同两项征求意见稿的提议。其主要理由是:(1)权益法的本质是“单行合并”,应当采用与针对子公司的“完全合并法”类似的处理,属于被投资方权益项目的变动,相应的也计入投资方的权益项目。(2)从交易的性质看,引起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交易,属于被投资方的权益性交易,此时,被投资方未产生任何损益,相对应的,投资方也不应将该变动作为损益确认。

    观点二:投资方不应确认享有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份额,只需考虑所持有被投资方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

    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权益法下,被投资方权益性交易引起的其他净资产变动,与未参与交易的投资方是不相关的,该投资方不应进行会计处理。该观点同时指出,被投资方权益性交易中的价格,可能表明对被投资方的投资发生了减值。比如,被投资方以低于其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价格发行或回购股份。此时,投资方应当根据资产减值相关准则,对所涉及的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观点三:对于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投资方应当视同处置或购买被投资方股权投资,享有此类变动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观点不赞同两项征求意见稿的处理建议。其主要理由是:(1)投资方享有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份额,满足现行准则中收益和费用的定义,应当确认为损益。(2)间接导致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份额变动的交易,与直接处置或购买被投资方股权的交易,在经济实质上是一致的,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直接处置或购买被投资方股权,所产生的利得损失计入损益,相对应的,间接导致的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份额变动,也应当计入损益。

    观点四:投资方应当将享有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份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并在后续处置相关股权投资时转入损益。

    也有反馈意见者认为,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的变动,并不属于投资方权益性交易导致的结果,不应计入投资方的权益。但是,此类变动也并非产生于被投资方的经营损益,不应作为投资方的损益确认。作为两种观点的折中,可以将享有此类变动的份额,暂时计入投资方的其他综合收益,并在后续处置相关股权投资时转入损益。

    三、不同观点的缺陷

    1.观点一最大的缺陷在于,它和权益性交易理论不符。《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规定,应当将权益性交易结果和企业自身的经营成果分别列报。其中,权益性交易结果直接计入权益,经营成果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权益性交易,是指企业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权益法核算下,被投资方的其他净资产变动,并不属于投资方与其所有者发生的交易,其交易结果不应直接计入权益。

    此外,观点一的处理还将导致直接与间接处置或购买被投资方股权的处理不一致。在最新一期讨论会议中,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会员会认为,直接与间接处置或购买股权,投资方管理层的主观意图是不同的,前者是主动的,后者则是被动的,二者的会计处理也应当有所区别。笔者认为,主动与被动处置或购买被投资方股权,区别仅仅在于交易形式上,投资方是否收到或支付了对价,但其导致的经济结果是一样的,都使投资方享有被投资方权益的份额发生了变动。以投资方的主观意图来区分会计处理,是以交易的形式决定了交易的实质。同时,还可能导致投资方人为安排交易形式,以得到其意图得到的会计处理结果。

    2.观点二的缺陷也是明显的,它与现行权益法的理论基础不符。现行权益法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要求投资方在持有联营和合营企业期间,及时、完整反映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权益法规定,投资方应当确认被投资方净资产的全部变动。观点二的处理,只对投资方享有权益减少的部分,以减值损失的形式进行确认,而对增加部分则不进行确认,并没有完整、及时反映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和义务。

    3.观点三被质疑的地方在于,引起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交易,属于被投资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与未参与交易的投资方无关。投资方在未实际参与任何交易的情况下,“凭空”确认了损益,这是难以理解的,可能造成对投资方经营成果的误述。

    4.观点四的缺陷是与其他综合收益理论不符。通常理解,其他综合收益本质上属于企业的未实现损益。而损益的实现,依赖于相关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权益法下,当被投资方与第三方发生权益性交易,各股东所持有股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在交易完成后即已转移,相关的损益已实现,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2013年7月开始的“概念框架”复核项目中,初步建议,其他综合收益的范围仅限于由计量方法的改变而导致的资产和负债价值变动。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的变动,并非由于计量方法的改变而产生。因此,观点四的处理,与现有和未来可能修订的其他综合收益理论均不相符。

    四、分析与结论

    上述不同观点,反映了各监管机构与企业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立场。监管机构出于监管目的,可能比较倾向于不确认损益;而企业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赞同确认损益。本文仅从会计理论角度进行讨论,不考虑各方不同立场的博弈影响。

    从会计理论看,上述不同观点,也反映了各界对权益法本质的两种理解。支持将享有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份额计入权益的观点,将权益法视为“单行合并”,而反对意见者则将其视为一种“计量基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承认,对于权益法的本质,理事会内部也未得出统一结论,将在对权益法的另一个修订项目中再进行讨论。因此,本文也不对权益法的本质进行讨论。

    具体分析,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会计处理,实际上包含了两个问题:是否应当确认,以及如何确认。

    1.是否应当确认?

    观点一、二、四中均包含的意思是,被投资方的其他净资产变动,是被投资方和第三方发生的交易引起的,未参与交易的投资方不应“凭空”将其确认为损益。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受到传统历史成本会计的影响。在传统历史成本会计下,会计处理是以实际交易为基础的,投资方未实际参与任何交易,则不应进行会计处理。但是,现行会计准则早已超越了历史成本会计,对于收益和费用的确认,并不完全依赖于是否发生了实际交易,而是以相关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基础的。权益法下,投资方虽未实际参与交易,但其享有的权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在交易当期即已转移,应当对这部分享有权益进行确认。

    此外,也有反对意见者认为,将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直接按持股比例确认,缺少法律和其他事实依据,可能虚增投资方的经营成果。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权益法理论本身在法律和会计原则上都存在缺陷:(1)与法律认定不符。从法律角度看,股东享有分配权,但并不等于对被投资方净资产享有直接的所有权。不仅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的变动,即使是被投资方的损益、其他综合收益的变动,也并不能直接归属于投资方。权益法将被投资方净资产的全部变动进行确认,本身是缺少法律依据的。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就不承认权益法下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投资收益。(2)与会计确认原则不符。会计准则规定,只有受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以权益法核算的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方对其并不具有控制,而只是具有重大影响。此时,投资方对所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的份额,何时能够分回,能够分回的金额,均无法可靠确定。因此,投资方以调整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形式,将被投资方的净资产纳入其财务报表,在会计上也是缺乏依据的。(3)不属于现行准则中的任何计量基础。现行准则规定的计量基础,包括历史成本、现值公允价值等。权益法的计量方法,并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而且,权益法简单的以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的份额,是缺少理论和实践依据的。事实上,投资方最终能够分配到的净资产价值,也很少等于权益法所“计量”的结果。

    正是由于权益法本身在确认依据、计量方法上均存在缺陷,导致各界对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确认和计量持保留态度。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强调,对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会计处理的修订项目,只是一项暂时性的项目,并不考虑对权益法的现行理论框架进行修订。因此,如果不考虑权益法所存在的上述缺陷,根据现行规定,可以将被投资方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导致的净资产变动,作为投资方的投资成果立即确认,那么,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的变动,同样也可以立即确认。因为,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的变动,在性质上也属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果。

    2.应当如何确认?

    在如何确认的问题上,通过前述对几种观点的分析可知,观点一、二、四的处理均与现行准则体系存在明显不一致。笔者认为,作为暂时性的修订,观点三的处理是比较适当的。首先,观点三与基本准则的定义相符。现行国内和国际会计准则中,收益和费用的定义包含两层含义:引起企业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且与股东的投入或向股东的分配无关。权益法下,投资方享有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份额,与投资方自身的股东投入或分配无关,属于投资方的收益和费用,而不是权益。同时,如前所述,投资方享有该部分净资产变动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在交易当期即已转移,属于已实现的损益,应当立即确认。事实上,在最新一期的讨论会议中,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也承认了此论点。此外,观点三的处理,能使经济实质相同的直接和间接购买或处置股权交易,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增强了信息的可比性,也符合如实反映的信息质量特征。

    3.结论

    综上所述,不考虑各方不同立场的博弈影响,在现行权益法理论框架下,笔者认为,将享有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方的损益,是较为适当的处理。鉴于权益法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为便于报表使用者理解,投资方应将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影响,区别于被投资方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导致的影响单独进行核算,并在对外报出的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适当的披露。

    作者
    • 夏自李 会计,不仅是一门账务处理技术,更是一门逻辑的艺术。分享会计学习点滴思绪,解构会计准则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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