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全额税前扣除政策全面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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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我国设立所得税制度,便设立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制度,基本原则是按比例限额扣除。多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若干公益性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特殊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国的所得税法也不断调整:
个人所得税方面,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已进行七次修正但从未废止,因此个人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依然有效。
企业所得税方面,原税法对内外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实施差别化对待:原内资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对教育事业、老年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红十字等基金会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其他按照应纳税所得额3%在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具有超国民待遇。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施行。税前扣除基本原则得到统一,而基于原税法制定的全额扣除特殊规定因原税法的废止而全部废止。
随着慈善法施行,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增加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
本文将对个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特殊规定进行梳理,便于大家查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