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捐赠额超限额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需要税前扣除资格吗
企业发生公益捐赠时,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具有税前扣除资格,若捐赠额超出捐赠企业利润总额12%时,超出部分捐赠企业需要结转到以后三年内扣除,那么在以后年度扣除的时候,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需要具有税前扣除资格吗?
敲黑板:不需要。 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分四年扣除。因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修订《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条款,修订后的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公益捐赠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取决于捐赠支出发生时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是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比如,捐赠企业2021年度一般性质的公益捐赠支出为100万元。
首先,这100万元能否认定为税法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这取决于慈善组织在接受捐赠时是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如果没有,那么这100万元就不能认定为税法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即使第二年慈善组织取得税前扣除资格,也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如果有,那么这100万元就可以认定为税法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其次,这100万元在什么时候扣除的问题。假如2021年度该捐赠企业利润总额为500万元,依法在2021年度可以扣除额为500万*12%=60万元。剩余40万元可以在2022年、2023年、2024年继续扣除。2022年度该捐赠企业实现利润总额依然是500万元,扣除限额也是60万元,即使慈善组织2022年度已经不具备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该捐赠企业仍然可以在2022年扣除尚未扣除的捐赠支出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