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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小陈税务 /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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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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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可/适用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可/适用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一、建筑工程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清包工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三、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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