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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财物处置是否需要缴纳税收?

刘金涛 /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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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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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法人企业可申请其破产清算注销,以便核销其欠税。若为非法人企业,可继续追缴其企业债务连带责任人的缴纳欠税责任。若为个人,只能等待个人死亡或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后,再行决定如何处理其欠税。

    罚没财物处置是否需要缴纳税收

    一、财税字〔1995〕69号规定的罚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是否也可得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的结论?

    (一)财税字〔1995〕69号发布时会疏漏了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吗?

    1、《增值税暂行条例》是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的。

    2、《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

    3、《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

    5、财税字〔1995〕69号发布时间是1995年9月4日

    综合来看,财税字〔1995〕69号发布时应不会疏漏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

    (二)财税字〔1995〕69号规定的“不予征税”只指增值税吗?

    1、财税字〔1995〕69号的题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财税字〔1995〕69号第一条规定,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但后面马上指出“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3、财税字〔1995〕69号文前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物品变价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所以综合来看,财税字〔1995〕69号第一条规定讲的就是不征收增值税,没说是否征收其它税收。一般来说,不说是否征收其它税收,依照税收法定原则,应当征收其它税收。

    (三)罚没收入全数上缴财政为啥不征收增值税?

    1、因为“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了。这是财税字〔1995〕69号第一条规定的原话。

    2、1993年版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结合着看,财税字〔1995〕69号认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就不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行为,即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

    (四)“如数上缴财政”是否可以得出也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结论?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综合来看,所有权转移是确定是否有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根本标志。结合财税字〔1995〕69号认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就不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行为来看,应可以推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结论。

    二、取得罚没物品的单位或个人,是否需要缴纳税法规定的承受方需要缴纳的税收?比如契税印花税

    (一)关于契税

    《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罚没物品拍卖过程中,肯定要转移土地及房屋权属,作为拍卖的承受方应当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但作为司法机关或财政部门指定接收土地房屋的单位,是否有契税纳税义务?笔者认为,这种指定接收和拍卖性质有别,只是换了一个国家所有的财物持有人身份而已,应认定为没实质转移罚没财物,不应当由接手单位缴纳契税。

    (二)关于印花税

    《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罚没物品拍卖过程中签订的《拍卖成交书》应认定为产权转移书据,应当缴纳印花税。但如是指定接收土地房屋的单位,则不应当认定为产权转移书据,进而不缴纳印花税。

    三、被罚没企业此前欠税如何处置?

    部分单位和个人,在被罚没的同时,还有其他税收未缴纳。若单位或个人全部财产都被罚没,欠税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法人企业可申请其破产清算注销,以便核销其欠税。若为非法人企业,可继续追缴其企业债务连带责任人的缴纳欠税责任。若为个人,只能等待个人死亡或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后,再行决定如何处理其欠税。

    四、总结

    1、财税字〔1995〕69号第一条规定,应可扩展至所有税种。即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的,不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2、但是经过拍卖程序处置罚没物品的,作为不动产的承受人应缴纳契税、印花税。指定接收罚没物品的,不论接收的何种物品(包括不动产等),应不用缴纳契税、印花税等一切税收。

    3、被罚没单位或个人此前欠税,若为法人企业,可申请其破产清算注销,以便核销其欠税;若为非法人企业,可继续追缴其企业债务连带责任人的缴纳欠税责任。若为个人,只能等待个人死亡或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后,再行决定如何处理其欠税。

    法税先锋刘金涛(新)

    作者
    • 刘金涛 法学专业,律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药监局、地税局、法院等单位工作,查过假药、办过税案、敲过法槌。现专注于农业、餐饮等领域的财税法律问题。
      微信公众号: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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