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增值税申报第一弹!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简易计税!

二哥 / 2023-05-26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纳税申报
  • 简易计税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很多人总是把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混在一起,把简易计税算出来的税金当成销项税,其实这都是没理解到什么叫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不同于一般计税,它没有销项没有进项,算法简单,直接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当然没有销项,进项用于简易计税也不得抵扣。

    很多人总是把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混在一起,把简易计税算出来的税金当成销项税,其实这都是没理解到什么叫简易计税。

    二哥第一次在实践中接触简易计税是公司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当时是2009年,公司要处置一批固定资产,刚好这批资产是2008年之前购买的。

    大家都知道,我国之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最早在2004年7月在东北开展了转型试点,也就是允许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在2009年1月1日开始才扩展到全国,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

    按照当时增值税政策,销售货物是需要按照17%缴纳增值税的,但是公司2008年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本身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的,也就是说,如果我按照17%的方式计税,对企业来说是不利的。

    怎么办?

    还好当时有个政策专门来解决这个问题。

    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政策上,就是采用简易计税的优惠政策,在如何计税和开票都有政策规定,按照执行就是了。

    当然政策要落地,涉及的就是开票、记账纳税申报

    当时二哥也就直接在系统开了4%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记得也能直接开具,系统没做什么限制。

    结果后面做账又出现问题了,简易计税怎么做账呢?

    其实财会2016年22号出台之前,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是有不同的做法,相对比较合理的做法就是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为什么呢?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当期计提当期单独缴纳,计入未交增值税单独核算,核算结果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结果也能匹配上。

    如果计入销项税额,期末在计算应纳税额或留抵税额时候,这部分就会参合进来抵扣进项税,不仅账务上很不清晰,增值税申报表的结果也不对,它会和一般计税混淆。

    所以,这个事情最终就是这样做了。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12月处置一批2009年之前购入的电脑,取得变卖收入20000元。

    01、清理发生收入及应纳税额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1+4%)]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000÷(1+4%)×4%]

    02、减按2%征收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000÷(1+4%)×2%]

         贷:银行存款[20000÷(1+4%)×2%]

    03、2%的减免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000÷(1+4%)×2%]

          贷:营业外收入[20000÷(1+4%)×2%]

    在填写申报表时候

    附表1直接按照开票填写简易征收4%征收率的栏次

    减半的优惠部分就在主表23栏填写。

    最终申报表和账务处理也比较吻合。

    当然,上面的做法是基于当时的政策,所以你还看到了4%的征收率,看到了按4%减半征收的说法。

    后来的故事就是财税[2014]57简并了增值税征收率,“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会2016年22号文也新增“简易计税”二级明细科目,用来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当然增值税申报表格式也随着政策变化更新了。

    现在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申报和账务处理都非常明确了。但是这个过程还是挺有意思的。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项目还有吗?

    当然有,不仅有,而且还挺多的。

    增值税申报第一弹!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简易计税!

    增值税申报第一弹!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简易计税!

    虽然说简易计税的项目挺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你都能用上,但是我们得熟悉自己公司的业务,如果有符合简易计税的,我们要知道。

    某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本月购进原材料30万元,进项税额5.10万元。本月发生一笔出租厂房业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租金10万元,税金0.5万元,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无其他销售业务发生。那么本月这家公司应纳税额为多少呢?相信很大一部分人都会认为是销项减进项0.5-5.1=-4.6元,留抵税额为4.6万元,其实这样就做错了。为什么错了呢?

    先来学习一下相关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所以出租厂房的增值税额0.5万元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必须缴纳。

    增值税申报第一弹!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简易计税!

    部分房租发票展示

    本月的应纳税额为0.5万元,期末留抵税额为5.1万元。

    学完文件,再来看一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中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都是单独列示的。见下图:

    增值税申报第一弹!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简易计税!

    增值税申报第一弹!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简易计税!

    那么本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应如何填列呢?

    首先在附表一9b栏填列出租不动产销售额10万元,应纳税额0.5万元;附表二填列认证相符的进项发票数据。

    主表第5栏填写按简易方法计税销售额10000,12栏填写进项税额51000,21栏填写简易计税的5000,这样期末留抵税额为51000,本期应纳税额为5000。

    增值税申报第一弹!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简易计税!

    增值税申报第一弹!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简易计税!

    增值税申报第一弹!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简易计税!

    申报表填好了,那么这家公司的账务处理应该是这样的:

    购进材料

    借:原材料―**材料3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

          贷:应付账款―**公司351000

    出租厂房

    借:银行存款10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出租厂房100000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5000

    实际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二哥

    作者
    • 二哥 税务学科班;财税工作从业者;会计师,曾在大型制造业央企工作,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税务代理实务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微信公众号:二哥税税念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