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屁股的不同,所引发的一场CPA学习惨剧
学习CPA可以简单地用10个字来总结,那就是:
没有最头痛,只有更头痛。
我们好不容易从新收入准则、新金融工具、新租赁准则三座大山的缝隙下逃生,结果又被所得税会计给拦下了。
来,看看这些名词:
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知道的是在学会计,不知道还以为是在玩文字奇异组合竞赛呢。
我有时候甚至觉得,制定准则的大佬是不是一个名叫“如何能用最简单的汉字拼凑出最让人看不懂的天书”的游戏的骨灰级爱好者?
我们看不懂的每一个名词,每一个定义,每一段解释,都是大佬对我们这种游戏菜鸡所发出的赤裸裸的嘲讽。
说回所得税,
假如一家公司收入200万,成本60万,应收账款减值40万。
你简简单单算一下利润,发现是100万;
然后简简单单按25%的税率算一下要交的税,发现是25万。
于是,单纯的你直接写下单纯的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2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万
然后你发现,你又一次被教材玩弄了。
教材给的分录是,
借:所得税费用 25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5万
递延所得税是个什么东西,为什么要横插一脚,破坏原来完满的二人世界?
明明用2个科目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为啥偏偏要搞三个??
三人行,这么好玩的吗???
这其实是由标准和屁股的不同引发的一场CPA学习惨剧。
税从来不是简单的算术题,而是多方的博弈。
对于上面的例子,
会计认可的利润是100万,收入200-成本60-应收账款减值40=100万;
税法认可的利润是140万,收入200-成本60=140万。
也就是说,税法根本不认为那40万的减值可以被当做费用扣除。
同一个公司,不同的利润。
是会计错了,还是税法错了?
都没错。
只是不同的目的,不同的需求罢了。
会计准则是财政部出台的,税法是税务总局出台的。
同一个被窝都有可能睡出两种人,更何况是两个不同的部门?
这俩的诉求有天然的矛盾:
财政部的诉求很简单,会计准则得客观、公允、谨慎地反映企业的利润;
税务局的诉求更简单,就俩字,“收税”,请你多交税,请你早交税,请你快补税。
屁股不同,思考模式和结论就完全不同。
对于那40万的减值,
会计认为,这是谨慎性的体现,这是前瞻性的预判,这是提高利润质量、保护股市韭菜的善举;
税法不屑一顾,这什么玩意儿?对方又没说一定不还,减值都还没发生你就想当费用,你咋不上天呢?你当费用不要紧,那我要收的税可就减少了,那怎么行?!好了好了,一边玩去,别挡着我出门收税款了!
所以,在同一个场景下,
会计觉得利润是100万,交税25万,税法认为利润是140万,交税35万。
One world,one dream,different tax。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怎么办?
没办法,只能用个递延所得税科目来和稀泥,oh不对,是调和。
入会计报表的税费依然是25万,要老老实实交给税务局的还是35万,两个都对。
至于当下有10万的差异嘛,这不叫差异,只是小小的时差。
这10万先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算预付税款,等未来应收账款真的收不回来的时候,再从税法认可的利润中扣除,来减少未来要交的所得税。
现在多交了税,以后就可以少交税。
拉长时间看,税法和会计认可的利润没有差异。
当下解决不了的矛盾,我们统统可以用时间来解决。
像不像在老妈和媳妇面前左右为难、腾挪闪转的你?
屁股决定脑袋。
大家的标准和屁股不在一起时,矛盾不可调和,只能推迟,只能交给时间。
只是最后为难的,永远是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