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意和心意之间并不相通
发放的商品福利,不管是公司自己生产的,还是直接外购的,都是公司的心意。
但心意和心意的处理方式并不相同。
就像同样是送围巾,男朋友自己织的和直接买的,你的感受必然不同。
对公司来说,如果是自己生产的,要视同销售;如果是直接外购的,不必视同销售。
为什么不一样?
因为非货币福利要以商品的公允价值(含税价)来展现。
自产的商品是以成本价记录在存货中的,外购的商品是以公允价值记录在存货中的。
而只有公允价值才是公司真正付出的代价,自产产品视同销售的处理就是为了将成本价转化为公允价值。
外购商品因为本就是以公允价值从市场上买的,也就根本不需要视同销售来转化。
就好比一家美妆公司,生产一只口红的成本是50元,口红的售价是300元,给女性员工的福利是5只口红,这5只口红的成本是250元,公允价值是1500元。
公司送口红的行为,代价是250元吗?
当然不是。
公司真正的代价是1500元!
有一种代价叫机会成本。
这些口红本可以拿到市面上去销售,卖出1500元的价格,现在却拿来无偿送给员工了。
因此,如果公司计划发放自产的商品给员工,当决定发放时,以产品的含税价计提相应的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借方具体入哪个科目取决于发放的对象,发放给工人就入生产成本,发放给总部管理人员就入管理费用,发放给销售人员就入销售费用。
当实际发放时,就按照销售一样处理,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如果公司计划外购商品发放给员工,当决定发放时,仍然以产品的含税价计提相应的成本费用(和自产产品的处理完全一致):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当实际发放时,从库存商品中转出即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当初购买时确认了进项税,现在直接发放给员工,已经进入到了最终消费环节,流通链条结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要将之前确认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各位老铁看懂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