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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2笔业务有预收账款贷方余额,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郝守勇 /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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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收账款
  • 纳税义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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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情况一

    甲企业(不属于房地产企业)跟乙企业签订销售合同,货物尚未发出,按照合同约定预收定金100万元,计入了预收账款账户。

    请问:

    这笔业务造成账面上预收账款贷方余额挂账100万元,是否存在税务上的风险

    参考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销售的是一般货物: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情况二

    甲企业将办公房出租给乙公司,一次性预收了2年房租100万元,计入了预收账款账户,预收款的同时就缴纳了不动产租赁的增值税,但是当年仅仅结转了1年的房租50万元转入收入中,预收账款账户目前仍然挂账50万元。

    请问:

    这笔业务造成账面上预收账款贷方余额挂账50万元,是否存在税务上的风险?

    参考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郝守勇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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