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为什么不属于无形资产
先看无形资产的定义:
无形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1)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能为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2)不具有实务形态;
(3)具有可辨认性。
商誉为什么不属于无形资产?
答案是它不具有可辨认性。
商誉的英文名是goodwill,寄托了人们对它的美好希冀。
商誉是公司收购价超过被收购企业公允价值的差额,简单粗暴理解就是收购溢价。
举个例子,A企业价值1亿,B公司花了10个亿去购买,那多出来的9亿就是商誉。
购买方傻吗?要去溢价收购?
非也非也。
有些资产的价值在会计上是无法计量的。
比如可口可乐这个品牌,值钱吗?有价值吗?
当然值钱,当然有价值,但是如何准确计量呢?
怎么能算清楚公司为可口可乐这个极具价值的品牌究竟花了多少钱呢?
可口可乐公司每一次广告的投放,每一家门店的开设,每一次员工的培训,或多或少都是在树立品牌形象,难道要把所有的开销都算作品牌成本吗?
又比如快消品公司的渠道,渠道是快消品公司的命脉,但渠道的成本又如何准确计量呢?
可以说销售员的每一次上门拜访,每打的一个ld call,每做的一份渠道拓展计划,都是在构建渠道过程中的花销,难道要把这些开销都算作渠道成本吗?
品牌和渠道的成本早已经在它形成的过程中,无数次地以费用、成本或者固定资产的形式支出过了。
他们的价值不是一锤子买卖,不是拿出一笔钱就可以立马获取的,而是通过企业日积月累的努力构筑成的。
这些资产的价值在会计上无法计量,平时也无法入账,只有当企业被卖掉的时候才能以商誉的形式体现出来。
是不是像很多画家,生时无人问津,死后扬名天下?
那为什么说商誉不具有可辨认性呢?
来看看可辨认性的定义: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新准则认为满足两者之一就符合可辨认性标准。
很显然,商誉哪一条都不满足。
首先商誉无法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去单独出售。
商誉是不能脱离企业而存在的,没有企业,商誉就是水中月、镜中花,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反观其他的无形资产,完全可以脱离公司单独进行买卖。
比如知识产权,有专利证书,可以单独买卖;
又比如软件,有开发文档或著作权专利证,可以单独买卖;
再比如土地使用权,只要买过房子的人都买过。
商誉呢?如何单独买卖?
是让可口可乐公司单独出售自己的品牌价值还是让快消品公司单独出售自己的渠道价值?
其次商誉也不来自合同性的权利。
它是企业内部产生的,是公司的人、财、物在长年累月的努力中积累出来的。
正是因为商誉不具有可辨认性,所以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