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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七怪”​:永续债,卧底梁朝伟

大Dee / 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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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续债
  • 权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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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这期谈谈永续债。

     

    1. 分饰两角

    《无间道》,陈永仁(梁朝伟饰),卧底身份,时而古惑仔,时而警察,AB面,边缘人,在天台对峙刘健明(刘德华饰演)时,说了句,“对不起,我是警察”,令人唏嘘……

    会计,永续债,AB面,站在发行方角度,时而,时而,如何判断,令人头疼……

    永续债发行方在会计处理上的分歧在于永续债“股性”和“债性”的认定。喜欢看公司公告的朋友可以留意一下,比如,“13武汉地铁可续期债”在发行方进行会计处理时将其归类为金融负债;“13国电MTN001”在发行方会计处理时将其归类为权益工具。类似的例子还很多。

    那么,实务中应该如何判断和鉴别呢?

     

    2.判断标准

    首先,根据2017年修订后的CAS32CAS37,在对永续债进行判断时,“若偿付方是现金支付,当发行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支付现金时,无法避免的金额就应当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反之,如果发行人在任何情况下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支付现金,或者仅仅在公司清算时才需要还款,则该项金融工具就具有了称为权益的基本特征。总结一句,欠“债”是要还的!

    其次,根据财政部2019年发布的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在判断时,应当同时考虑合同到期日清偿顺序利率跳升机制等因素。(ps.现在的会计师越来越像医生了,诊断病例不能只看某项指标。)

    (1)合同到期日:简单来说,永续债发行条款仅规定发行方的清算初始期限,发行方在永续债到期日时没有兑付现金及相关金融工具的履约义务,发行方享有永续债偿付的自主选择权,此时可以归类为权益工具。

    (2)清偿顺序:简单来说,当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的偿付顺序位于借款、普通债权应付账款等债务之后,发行方实质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履约义务,此时可以归类为权益工具。

    (3)利率跳升机制:按“规定”,发行方应当借助合同条款和相关信息对发行利率跳升是否构成“间接履约义务”进行分析、判断。

    这个有点难理解。首先,什么是利率跳升机制

    比如,16浙商集MTN001这只债,发行时相关条款为:发行期限为3+N,初始票面为5.5%,发行金额10亿,含发行人以下权利:赎回本金延期,利息递延,调整票面利率

    计息周期为:前3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从第4个计息年度开始每3年重置一次。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从第4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初始利差+300BP,在这种情况下,便存在利率跳升

    利率跳升机制的本质,是在于促使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

    其次,存在利率跳升不一定就归类为金融负债。根据CAS32和CAS37的应用指南当只有一次利率跳升机会,而且跳升的幅度为300BP时,不会构成“间接履约义务”,可以将永续债归类为权益工具。

    反之,如果利率跳升机会较多,且跳升幅度超过同期其他金融工具利率水平时,一般认为会构成“间接履约义务”,需要将永续债归类为金融负债。总结一句,这种情况就类似于一直在喊“下周回来”还钱。


    3.小试牛刀

     地产公司是发债的大户。(顺便说一下,根据“三道红线”监测,2020年8月后地产公司发行的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永续债券在计算总资产、净资产等科目时予以剔除。

    试举一例。阳光集团2018年获批发行了“18阳光城MTN001”(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中期票据),募集资金10亿元,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当然也可以去看看恒大的)。发行书中部分核心条款如下表(资料来自相关公告)。

     发行书中部分核心条款如下表(资料来自相关公告

     

    大家可以自行思考、判断一下,根据条款,是属于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梁朝伟,是警察吗?

    会计大排档

    作者
    • 大Dee CPA,前四大高级审计师,后从事投资并购及财务管理工作。在《国际商务财会》、《当代会计》等期刊发表论文数篇。 微信公众号:Accounting大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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