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时注意这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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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6月21日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这三类企业必须同时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与退税数据一起生成申报数据进行申报:退税类别为四类、收汇资料被税务机关发现虚假或冒用、超期申报业务(即在出口次年4月份申报后再申报上年及以前年度出口业务的退税)。
在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时应注意如下三点:
1、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中的出口货物数据必须存在于同一所属期或同一申报年月同一批次的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或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且所属期必须与退税明细表中的所属期或申报年月及批次一致,否则收汇数据无法与退税一起生成。
2、生产企业在录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时,出口销售人民币金额必须与所对应的免抵退税申报明细数据中的人民币销售额一致,否则会有不可跳过疑点
3、对于生产企业超期申报的业务,如果存在需要冲减前期数据的情况,该冲减产生的负数数据不能再在同一所属期录对应的正数数据,也就是说假如以前所属期的有一笔免抵退数据有误或者是未收汇,需要冲减,然后再重新申报时,就得分两个所属期操作,不能放在同一个所属期内一正一负,否则就会出现收汇情况表的销售额折人民币与免抵退税明细表中出口销售额人民币不一致这个不可跳过疑点,如图:
这个就有问题了,收汇情况表比对退税明细数据时关联错了,应该关联正数的这一笔免抵退明细才对,但审核系统却关联了负数的。目前对这个冲减了再重新申报的,只能分开操作了,等后续升级再看看情况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