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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借款年底未还,是否需要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

郝守勇 /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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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合伙人
  • 合伙企业
  • 股东借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请问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借款年底未还,又没有用于经营,是否也需要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

    不需要的。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

    从上述政策看出,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郝守勇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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