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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郝守勇 /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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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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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问题一

    请问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计提工资的日期还是发放工资的日期?

    答复:

    发放工资的日期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时间。

    参考一: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考二: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问题二

    我企业投资于乙公司,2020年12月份根据股东会决议,我公司应取得利润分红100万元,2021年6月份该笔分红会到账。请问企业所得税上该笔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

    答复:

    2020年12月份确认收入:

    借:应收股利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100万元

    2021年6月收到:

    借:银行存款100万元

      贷:应收股利100万元

    提醒: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问题三

    老师您好,企业之间经常有借款发生,请问会计利息收入何时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复:

    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每年来确认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上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增值税上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参考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参考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题四

    老师您好,我们物业公司主要从事商铺租赁管理服务,平时主要是预收房租,请问预收房租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复:

    (1)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房屋租金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增值税上必须确认收入,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2)预收租赁款,不论是否开具发票,预收时即发生纳税义务。

    参考一: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二)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参考二:

    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问题五

    甲物业公司跟某商贸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期限10年,每年租金100万元,后由于各种原因,租赁合同并未执行。请问上述行为是否涉及印花税的纳税义务?

    答复:

    合同一经签订,印花税就要缴纳了,而不管合同是否真正履行。

    参考一: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印花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参考二: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七条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均须按照规定贴花。

    参考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问题六

    近期有学员问,是不是只要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纳税义务就发生了,就必须要缴纳契税了?还是办理完了土地产权后才缴纳契税?

    答复:

    只要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意味着成为了承受土地权属的纳税人,那么纳税义务就发生了,就必须要缴纳契税,而且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问题七

    自然人股东甲,2020年12月份根据股东会决议,应取得利润分红100万元,2021年6月份该笔分红会到账。请问个人所得税上该笔分红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

    答复:

    支付所得时履行扣缴义务,因此个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次取得分红的日期。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也曾经明确: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八

    老师,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了,但是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是不是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权转让,是不是以是否收到转让款作为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依据?

    答复:

    自然人股权转让,并不是以是否收到转让款作为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依据!

    只要是符合6种情形之一的,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个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就需要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了。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2019年4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第七问“自然人股东A、B之间发生股权转让,但转让后B拒绝支付款项,A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解答中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因此,若股权转让已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即使A未取得款项,也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小王股权转让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即使未收到股权转让款也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九

    老师,我们是一家民办培训学校,预收了培训费就必须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纳税义务发生的日期如何确定?

    答复:

    不一定的。

    1、若是你们预收培训费的同时也开具了发票的,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必须申报缴纳增值税。若是你们预收培训费的同时尚未开具发票的,则增值税按照消课进度来申报缴纳。

    2、企业所得税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完工进度也就是课时进度来分期确认收入。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参考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郝守勇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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