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筹探讨] 案例分享 股权转让后消失的出资义务
前文再续,书接上一回:[税筹探讨] 再聊聊增资稀释股权那点事 认缴行不行?
前面聊到,不公允增资转让股权背后,隐藏的往往是阴阳合同的桌底交底,多存在于一些中小民营企业中。如果交易一方是公众公司或者国企,桌底交易由于违法,是不会被采用的。
发享一个税友咨询的筹划案例:
案例背景:
小明投资成立创意公司,注册资本1亿,实缴出资4000万。上市公司B公司想收购创意公司60%的股权,创意公司前期致力于研发活动,所以处于亏损状态,账面无不动产,无股权投资 。但是公司的研发具有发展潜力,所以B公司愿意投资创意公司。
经双方协商,B公司向小明收购60%的创意公司股权,支付小明5000万元。
同时B公司向创意公司出资10000万元,其中6000万元作为实收资本,4000万元进入资本公积。
交易完成后,创意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已经全部实缴。
税友认为:
小明转让了 60%的创意公司股权,转让价5000万元。对应的投资成本=4000万元*60%=2400万元
小明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2400)*20%=520万元
咨询:这样计算税局会有异议吗?
股权转让所得是多少?
案例中的操作,股权转让+实缴出资 同时进行。
显然,小明是转让了创意公司的股权,并且小明需要大量的现金。
为什么不象上一个案例那样,B公司向创意公司不公允增资,占创意公司60%的股权,然后私下给小明补偿呢?这样小明不就可以逃避个税了吗?
因为,B公司是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的要求不能隐瞒交易。
那么,税费的计算正确吗?
如果把案例分解成两步来看,似乎没有问题。
第一步,股权转让
创意公司是亏损的,小明以5000万元转让60%的股权远高于账面净资产。也没有不动产和股权投资,不需要评估股权价值。所以在转让环节,完全符合67号文的要求。
股权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4000*60%)*20%=520万元
第二步,实缴出资
B公司向创意公司实缴出资10000万元,6000万作为实收资本,4000万进入资本公积。实缴后,创意公司实收资本1亿。
这看起来好象也没有问题,股东实缴出资,多出来的部分进入资本公积也是可以的。似乎跟前面的股权转让没有什么关系,也不涉及税法规定。
是这样的吗?
出资义务消失了?
问题在哪里呢?
股权转让后,创意公司尚未实缴的6000万注册资本,全部由B公司实缴了!小明没有再出资!
有税友就不理解了,转让前小明已经实缴出资4000万了,后面创意公司实缴6000万,不是正好吗?没问题呀。
这正是案例的筹划关键点所在!
创意公司原来只有小明一个股东,实缴4000万出资,出资率40%。尚有60%未出资。股权转让时,转让了60%的公司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转让后,创意公司有两个股东,小明和B公司。共同承担出资义务。
即小明应继续出资=6000*40%=2400万元
B公司应出资=6000%60%=3600万元。
显然,案例中B公司把小明的出资义务承担了,小明的出资义务消灭了。
在计算税费时,小明扣除了实缴出资的成本,却没有考虑后期无需再承担出资义务的隐藏收益。
小明真正的股权转让收入=收到对价5000万元+B公司代为承担的出资义务2400万元。
小明少计了2400万元转让所得
少计了税费2400*20%=480万元。
或者换一个分析更容易理解:
小明转让了创意公司60%的未出资股权,转让后B公司持有60%的未出资股权,需要承担出资义务。未出资股权的投资成本=0,小明收到的5000万全额计税,合计1000万元。
能不能蒙混过关?
双方出资的约定,需要写进公司章程的。如果不写进股权转让合同,单就股权转让环节缴税后,后期的出资义务可能会被税局忽略。
如果遇到的税务干部有点思路不清晰,或者没有关注公司章程,真有可能成功哦。
然而,B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是否敢不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呢?
有其他方法吗?
税友的方案被税月否决了之后,税友又提出了其他的思路:
小明主要是缺钱,所以创意公司才未足额出资 。可以先让B公司借钱给小明,小明向创意出足额实缴出资1亿元。再转让60%的股权,B公司就需要多支付转让款,虽然多支付了转让款,但是由于实缴出资了,可扣除的成本也多了,所以税费是不会增加的。小明收到转让款之后,再还款给B公司。
这样的话,小明就没有让B公司承担出资义务了,总可以了吧?
税月没有再去测算这个方案,直接就否决了。因为,不符合数学逻辑,数量间的恒等关系,是不会莫名奇妙消失的,转让人的成本是确定的,交易实际价格也是协商好的,转让所得不会凭空消失。除非政策有特殊规定,或者有漏洞,改变了原来的计算规则。
有兴趣的税友可以测算下,可行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