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连载|跟我学《新收入准则》(6)
【案例1】
A公司是一家钢结构加工企业,主要业务是利用既有设备对受托材料(钢材)进行加工制作。A公司与委托方B公司分别签订了钢料采购合同与钢结构件销售合同,即A公司先向B公司购买钢材,经过加工成钢结构件之后,按照购买价格的1.1倍再销售给B公司,双方货款除10%的部分有资金往来外,其余货款均采用债权债务相抵的方式进行处理。A公司会计人员根据公司高层的要求,为了做大公司营收规模,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采购和销售视为两项独立的业务,分别确认了采购成本和销售收入(全额确认了销售收入),你认为A公司的会计处理正确吗?
解析:虽然A公司和B公司分别签订了采购和销售合同、互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A公
司的主要业务是钢结构加工制作,交易价格固定,A公司没有承担货物价格涨跌的风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按净额法而非全额法确认收入。
【案例2】
甲公司是一家日用品销售公司,主要负责销售生产厂家提供的商品,根据协议约定,在商品
尚未售出的情况下,该商品仍属于生产厂家所有,A公司不承担该商品的跌价损失及其他风险。生产厂家按售价扣除与日用品销售公司约定的分成比例金额后开具发票给甲公司,甲公司在商品售出后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商品进销差价核算并结转毛利。甲公司的会计人员认为甲公司不是单纯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在与消费者(客户)交易时,是以卖方名义而非居间角色,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应全额确认收入,你认为甲公司会计人员的观点正确吗?
解析:从甲公司承担的风险来看,商品的所有权及定价权不属于甲公司,甲公司只是提供了场地、收款和开票等服务,商品的风险和所有权实际上并未转移至甲公司,甲公司只能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启示】
1、判断收入确认是按总额法还是按净额法,要结合交易的背景具体分析,客观分析企业在交易背景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能主观判断并随意选择对企业有利的确认方法。
2、新收入准则明确了企业应该根据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来选择收入确认的方法,如果企业是主要责任方,则适用总额法,如果企业仅是代理方,则适用净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