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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票”,不足取亦!

大鹏 / 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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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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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前扣除凭不仅限于发票!

    “王会计,这笔我垫付的为公司采购拖把的钱,赶紧给我报销了吧!”“什么,要发票?在街边小摊贩那里买的,哪里去开发票?”(——采购部)

    “王会计,昨天老板请客户进行足浴,我买的单,一共是**元,赶紧给我报销了吧!”“什么,要发票?我打听过了,足浴店没有发票!”(——营销部)

    “王会计,春节后开工,老板给大家发了开工利是,这些钱如何销账?”“什么,要发票?这是以我的名义借支备用金,我哪有发票?”(——行政部)

    ……

    作为会计人员的你,是否对以上场景感觉很熟悉?其实,无论企业大小,这些现象都或多或少存在,只是涉及的金额大小有所不同而已。发票,是会计人员入账的基本依据,会计人员强调所有花出去的钱都要有发票,无可厚非。但是,对于业务部门或具体经办人员而言,有的业务虽然花了钱但根本无法取得发票,该怎么办呢?这时,替票就成了很多企业解决这个难题的“不二法宝”。

    替票,顾名思义,“替代发票”的简称,即有一些业务或事项无法取得合法合规的发票时,采取用其它发票替代的费用列支(报销)方式。替票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情况是发生成本费用需要付款或报销,无法取得发票或凭据而找其它票据代替;另一种情况是实际发生的是A科目费用,却用B科目费用的凭据代替。替票的好处很明显,可以解决没有发票的业务难题,会计人员有了入账的依据;替票的坏处也很突出,直接扭曲了业务的实质,不能反映真实的经营情况。特别是在进行成本费用分析时,许多本应属于A科目的费用,由于采用替票报销,结果在B科目核算,导致正常的B科目费用出现异常,不能如实反映企业成本费用的实际情况。

    其实,替票出现的主要原因与税相关,我国采取的是“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模式,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允许企业税前进行成本费用列支的主要凭据是发票,所以会计人员强调费用报销或付款都必须有发票,由此催生了大街上(特别是火车站等差旅人流量较大的地方)有人公然叫卖发票这一奇特的现象。随着金税三期全面上线和国家对税收违法行为(包括倒卖发票)的严厉打击,这种现象才基本上消除。买卖发票的行为虽然得到了扼制,但企业内部费用报销的替票现象却很难根除。

    虽然替票形式上似乎合理,貌似入账有了依据,但其实质却是成本费用的“张冠李戴”,无论哪种情况,大鹏认为都是不合规的,严格地讲,还存在逃税的嫌疑和风险。其实,税务部门已经意识到了替票这种乱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就对税前扣除凭证予以了明确,告诉咱们会计人员,除了发票,还有其它凭据可以作为税前进行成本费用列支的依据。大鹏建议,会计人员要仔细研读这个文件,如果再碰到文首王会计所遭遇的难题,就会有比替票更好的解决办法了。

    替票,貌似合理但不合规甚至违法,不足取亦!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要点解读(对2018年汇算清缴亦有帮助)

    明确税前扣除凭不仅限于发票!不仅限于发票!不仅限于发票!(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1、企业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结转凭企业自制内部凭证进行扣除。

    2、发生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不论征税还是免税,原则上均应凭发票,但对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小额零星业务(每天(次)500元以下),凭税局代开发票或收款凭据(个人收条)、内部凭证扣除。

    3、发生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属于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凭财政票据扣除;工资薪金凭工资结算单和支付凭据扣除;单位为职工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凭收款凭证扣除;属于不征税行为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的,凭不征税发票扣除。

    4、需要分摊的费用,取得发票方凭发票和分割单扣除,其他企业凭分割单扣除(最好附上发票复印件)。

    5、发生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的,凭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扣除。

    作者
    • 大鹏 大鹏,财税讲师,一个具有多年世界500强央企、民企和国企财务管理和内审工作经验的老会计,将与你一起分享财税知识、案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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