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这种赔偿款不作进项转出,亏了!

李冼 / 2021-04-05
文字 正常
  • 标签:
  • 赔偿款
  • 进项税额转出
  • 进项税转出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编者按:因原料质量问题向供应商索赔,不退货,属于销售折让,应取得供应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冲减已销商品成本。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

     

    最近,每日一税在A公司做日常税务服务,发现该公司收到供应商B一笔赔偿款339.00万元,适用税率13%,并确认销项税额39.00万元,并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感觉怪怪的,仔细一查,并询问该公司财务,发现该公司亏大了——

    【案情简介】2020年,A公司从B公司购进货物,由于B公司提供货物质量问题,导致A公司生产出的产品向订购客户C公司拒付339.00万元货款。因此,A公司向B公司索赔,不退货。于是A公司给B公司开具了一张税率13%,税款为39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解析】一般地,销售方向采购方收取的赔偿款、补偿款,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

    可是,本案例是,销售方对采购方的赔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怎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缴纳13%的增值税呢?显然,A公司给B公司开具发票,属于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为虚开发票。

    那么,因B公司货物质量问题,A公司向B公司索赔339.00万元,该如何进行处理呢?

    每日一税认为,因产品质量问题向供应商索赔,不退货,属于销售折让,应由A公司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B公司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并据此冲减已销产品成本

    B公司凭A公司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已销产品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同理,A公司销售货物给C公司,C公司因货物质量原因,不退货,拒付货款339万元的处理方法,与A公司和B公司的销售折让处理方法一致,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如果A公司不做进项转出,直接向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的话,就亏了。

    总结:因原料质量问题生产产品客户拒付的货款,向供应商索赔,不退货,属于销售折让,应取得供应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冲减已销商品成本。

    思考:B公司给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如何进行处理?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微信公众号:每日一税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