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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不同城市工作,可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疯狂税客 /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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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项附加扣除
  • 专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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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印发)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主体为纳税人或其配偶,婚后购买的符合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在一方全额扣除一套住房的贷款利息定额标准。

     

    2、41号文规定,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主体为纳税人,需符合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的条件。扣除方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也即是:双方都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且只能分别享受扣除。但是,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一个住房租金定额标准。

     

    3、关键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是互斥的,纳税人及其配偶不能分别享受。

     

    4、【案例1】老公在北京工作,有自有住房,已申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老婆在深圳工作,在深圳无自有住房,租房住。对于纳税人或其配偶来说,根据互斥原则,老婆就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了。

     

    5、【案例2】老公在北京工作,老婆在深圳工作,夫妻双方在北京和深圳均无自有住房,均租房住,均符合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双方均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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