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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达人]坏账核销三个案例及税前扣除要点

唐守信 /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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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销坏账
  •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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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以下是关于坏账的相关问题,以及上市公司坏账核销的三个案例和税前扣除处理要点。

    前期,笔者在公告号上发表了【年终财务提示】《年终企业重点财税工作操作要点》。一些网友来问坏账核销的具体操作方法。以下是关于坏账的相关问题,以及上市公司坏账核销的三个案例和税前扣除处理要点。

    一、坏账及坏账核销的目的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指出,“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一直使用“坏账准备”一语。“坏账准备”既是会计的专有名词,也是一个会计科目。“坏账准备”是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预付账款等)的备抵科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将“坏账”归入“资产损失”中。

    通俗解释,坏账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实践中,当企业的应收款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1)因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2)因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如超过3年)未履行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当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计提“资产减值”,计入当期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中。

    企业核销坏账的目的是加强企业的资产管理,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二、坏账核销案例

    案例1.百利科技核销应收账款1999万元

    2020年12月28日,百利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坏账核销暨签订<设计费债权债务和解协议>的议案》。

    本次核销坏账的基本情况是,2013年12月31日,公司与福建B有限公司签订了《福建20万吨/年己内酰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框架协议》,经公司与B公司一致确认:B公司应支付公司设计费总金额5,449.16万元,已收到3,450万元,剩余1,999.16万元人民币未收回,上述应收款项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由于上述应收账款年限较长,且确认款项无法收回,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B公司上述确认已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1,999.16 万元人民币进行清理,并予以核销。

    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与B公司签订了《设计费债权债务和解协议》。双方本着互利互惠与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公司同意豁免福建巴陵公司所欠设计费人民币1,999.16万元整。

    案例2.吉林高速核销长期应收款294万元

    2020年12月14日,吉林高速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部分长期应收款项的议案》。共核销8家客户的长期应收款合计2,944,559元。

    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的原因和依据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依法合规、规范操作的原则,公司对长期挂账的应收款项进行了全面清查,吉林K律师事务所配合公司完成此项清理工作。2020年4月初K事务所已完成各项应收账款的资料收集工作,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尝试通过诉讼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为公司提供处理上述应收账款的意见和建议。

    2020年9月10日,K律师事务所已就本次拟核销的应收款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系由历史原因形成,账龄均已超过10年,已超过法律诉讼时效,现已无法通过诉讼请求或其他法律途径收回,建议公司依照内部财会制度处理,若日后取得有利证据,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

    另据公告称,上述长期应收款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案例3.中青宝核销其他应收款283万元

    中青宝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

    核销坏账的情况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已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且已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共计2,834,040.00元予以核销。核销后,公司财务与业务部门将建立已核销应收款项备查账,并继续催收应收款项。

    另外,公告称,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

    三、坏账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点

    (一)坏账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具备的条件: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

    7.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

    (三)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收集证据材料: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作者
    • 唐守信 1982年12月参加税务工作
      在职研究生(法学)
      注册会计师(1995年)
      高级会计师(2002年)
      2001年创办《纳税无忧网》
      2001年入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人才库
      2002年后任某国税局征管处、税政处、检查处副处长
      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培训教材编写:2008年《纳税服务》、2012年《反避税:企业价值评估》、2015年《税务稽查》
      公众微信号:纳税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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