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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人咨询的问题及答复汇总,会计人员看看挺受益的!

郝守勇 /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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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咨询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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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关键词一

    个人利息支出,取票方式

    具体问题

    个人将一笔款借给某企业使用,以不高于银行贷款同期利率收取利息,请问个人收取利息时,是否向企业出具发票,如果出具去什么地方开具?另外,收取的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增值税开具指南》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关键词二

    工会,开发票

    具体问题

    您好:我公司工会从华北制药秦皇岛公司购买了参黄霜,已经付款收货,对方财务以工会没有税号为由拒绝开具发票,致使经办人员无法在工会办理报销手续。请问秦皇岛税务局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票必须填写税号?

    河北省税务局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规定: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规定:     五、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如何填列?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当购买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应填写齐全,不得漏项;当购买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时,应填写购方名称、地址,其他项目可不填;当购买方为其他个人时,应填写购买方名称,其他项目可不填。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关键词三

    关于房地产企业不征税发票是否必须要冲红的问题

    具体问题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预售款不征税发票是否必须要冲红?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如何开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一是可开具纳税人自制的预收款收款收据; 二是在收到预收款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预收款”,税率选择0,税额为0。无论纳税人开具自制收据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取的预收款收入均应按规定预缴税款,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但不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正式交易完成或全额缴纳房款时,纳税人应根据最终的实际交易金额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对预收房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可选择在发票管理新系统中进行冲红,冲红时开具的红字发票金额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列。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关键词四

    投诉举报偷税逃税处理期限?

    具体问题

    投诉举报偷税逃税的处理期限是多久?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以延期。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关键词五

    办理期末留抵退税从哪里办

    具体问题

    我们现在要办理期末留抵退税从哪里办?

    河北省税务局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关键词六

    超市不开隔月发票

    具体问题

    广场居然之家店超市,不开隔月发票。(购物小票未注明,未有员工和客户说明) ,每次开票以忙为由敷衍下次再来一起开,当票金额足够后,以不开隔月票为由拒绝。(购物小票每次都加盖超市公章)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关于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销售单据、支付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有效联系电话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关键词七

    关于税务登记的问题

    具体问题

    物业服务公司成立于2016年,至今管理着两个小区的物业。请问这个公司需要做税务登记吗?

    河北省税务局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

    附件: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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