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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是这样从业务招待费查出偷税的

李冼 /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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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待费
  • 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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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编者按:还有1个月,2020年就结束了。每日一税提醒:会计审计和税务各不同,工作重点和思维方式有差异。最后1个月,自查是关键,稍有不慎,要不多缴税,要不少缴税带来严重后果。现举例与大家探讨。

        

    昨天,一个以前的学员王总来电咨询:稽查局去学员公司——M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直接检查业务招待费,不到半小时,就断定该公司偷税收兵呢?

    李老师一听,大惊,稽查局的同志难道是天将神兵?还是得到金三系统神助?

    镇定一想,税局稽查干部直奔业务招待费,就查出偷税,太快了吧!赶紧让王总把M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过来看看。

    翻阅了M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瞬间就明白了——

    原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4行“业务招待费”栏,第3列“管理费用”-86万元,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业务招待费”栏,第1列“账载金额”-86万元。

    天呢?业务招待费为负,难道M公司招待客人后,饭店还倒给钱?

    难怪稽查干部一到M公司检查,直奔业务招待费,突击检查。

    后面的事情就很清楚了:M公司经第三方审计意见,冲销一笔170万元的其他应收账款,实际为销售废旧材料收入

    再后就是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

    销售材料收入冲减业务招待费,提供虚假计税依据,不列、少列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税局认定M公司偷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哎... ...说什么?

    引以为戒吧!

    思考:S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建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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