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我是自然人,这五项经营业务为何免征增值税?

郝守勇 / 2020-10-10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经营业务
  • 税收减免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个人转让股权

    自然人转让股权,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免征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个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

    自然人一次性收取不动产租金,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销售自产自销农产品

    自然人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个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

    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参考:

    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在线访谈: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