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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探讨] 白话民法典居住权 会成为房地产转让的避税手段吗

税月如歌 /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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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权
  • 民法典
  • 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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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本贴抛砖引玉,尚未完整梳理思路,而且民法典刚通过,后续配套的法规政策应会跟上,本文是在目前的基础上讨论。

    本贴抛砖引玉,尚未完整梳理思路,而且民法典刚通过,后续配套的法规政策应会跟上,本文是在目前的基础上讨论。

    新通过的民法典,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住房与居住问题,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目的在于落实租购并举、以房养老,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作为一项新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在税法上会如何定性呢?居住权的设定又将给房地产交易纳税带来怎样的变化呢?

    下面分几部分讨论

    ⊙ 白话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 设立居住权如何征税

    ⊙可能的避税行为举例

    白话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第十四章 居 住 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PS:住宅的所有权人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多种权能。住宅所有权人有权将居住权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一项用益物权,给他人使用。所以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是在他人住宅之上设立的,由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物权人享有的。设立居住权的必须为住宅。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PS:居住权有解决弱势群体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所以带有无偿性。但是同时为了避免限制居住权的功能,又规定了无偿的例外情况,当事人可以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这就为居住权的交易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可保障居住权的确认,对抗第三人,避免争议。登记后可查询住宅是否有设立居住权,保障房产转让的公平透明。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PS:居住权的设立初衷是解决居住问题,所以不得转让、继承,也不适宜再出租,但是考虑到“以房养老”等 情况中,老年人将房屋出售后取得居住权养老,可以将多余的空间出租补贴生活,所以居住权规定了出租的例外。但是当落实为法律条文的时候,可以出租让居住权的作用更加强大。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PS:居住期有没有法定最长期限?没有!

    业主(所有权人)能不能将居住权消灭?不能!

    居住权怎样才消灭?设立的期限届满 OR 居住权人死亡。

    这是与租赁的最大不同。租赁合同不能超过20年,租赁可以违约,补偿即可,所以租赁的稳定性不佳。但是居住权是物权,是绝对权,他人不能撤销,是归属于居住权人的长期权利,具有终身性。

    绝对权的地位为作为房产交易方式提供了保障?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通过上面的基本介绍,能发现,居住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是一项权利,是可以交易的。既然可以交易,那就会有税务上的问题 。而房产交易行为,为了避税本来就方法百出,居住权的横空出世,会不会让税收征管变得更加复杂呢?

    对于房产交易的当事人而言,居住权会不会成为一个避税的手段呢?

    设立居住权如何征税

    作为新生事物,其他法律上的配套,就可能出现暂时的空白。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属于一项财产权利。那么,当有偿设立居住权的时候,可以视为财产权利的转让。

    1、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都不是很适用,财产转让所得,转让的是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居住权不是所有权;居住权是一项独立存在的物权,不是财产租赁;更加不是特许权了。

    那对于个人有偿设立居住权是否就存在征税的空白了呢?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并不按税目分类征收,包括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所以不存在问题了。

    3、增值税: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既然居住权是一项物权,设立物权就不是销售服务,属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吗?目前的列举中没有。

    也不是永久性的转让了住宅的使用权,增值税的按何税目征收?

    财税〔2016〕36号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4、土地增值税:涉及到房产的,当然不能不提土地增值税,但是设立居住权并没有发生房产的转让行为,所有权并没有转移,自然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5、无偿性问题:民法典中居住权有无偿性。税法上认可无偿而不征税吗?如何确定是否真实无偿,是否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无偿性是否会成为一个避税的理由?

    可能的避税行为举例

    如果存在税法上的漏洞,相信各种避税方法就会应运而生。在目前的情况,小编列举几个可能的情况,实际应用可能比小编列举的要高明多了。

    1、个人转让房屋→设立居住权

    即使是目前的个人转让房产交易,阴阳合同也是常事,假离婚假结婚等各种避税方法也不少见。阴阳合同虽然隐瞒了真实的交易金额,但是税务机关的征管机制保障了能按一个基本合理交易价格来征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等都能征了。

    那假如,阴阳合同升级了呢?升级为设立居住权呢?

    小明想转让房屋给小红,

    方法一: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按转让合同交税。

    方法二:双方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期限为直至小红死亡( 实际签订的是房屋转让合同 )。因为设立的是居住权,契税规避了,即使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需要征收,居住权的价格也比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价格要低很多。

    方法三:利用居住权具有无偿性的特点,假如小明是一位老人,虚构小红是小明的保姆等合理理由,为小红无偿设立居住权( 实际签订的是房屋转让合同 ),以此达到规避所有的税费。

    风险点:居住权不是所有权,设立居住权不能达到转让房屋所有权的目的,不能过户。对于买家而言存在业主“一房二卖”的风险,或者业主把房子抵押的风险。买家为了规避这些风险,需要采取更多保障措施,比如:对房子设立抵押权,预防业主二次转让;签订赠与合同,居住权期满赠与合同立即生效,并作公证;等等。当然,这些措施都存在风险,但是不能排除经过更加精心的运作之后成为避税的方法。

    2、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禁止转让给城镇人口,只能在本集体内流转。此时,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达到转移的目的。当然,后续具体的操作细则出台,该类房屋是否可以设立居住权,有待明确,假如可以,那上述操作就可行。

    3、以往对于有产权瑕疵的房产(比如房地权属不一致的,如果转让要涉及到两次税费),在买家认可产权瑕疵的情况,就会以“以租代售”的模式进行交易,但是租赁只能20年,现在就变成可以设立终生的居住权。而且租赁的税负相对较高,居住权慈善和公益性,照顾弱势群体的特点,很可能有理由减轻税负。

    小编乱弹

    当然,出现新生事物,税法即使有滞后性,后续也可以通过的打补丁或者修改税法进行补救。但是居住权天生带有公益性和慈善性的特点,保护弱势群体,保障住有居所为目的。税收征管需要考虑其特点有所照顾和倾斜,那是否会成为征管的一个难点呢?从此成为避税的一个方法呢?

    作者
    • 税月如歌 税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百强事务所质控负责人。 如歌: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房地产估价师。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百强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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