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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之后,逃税罪行政前置案子都怎么判了

赵琳 /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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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 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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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09年起,《刑法修正案七》引发逃税罪定罪分歧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二百零一条逃税罪中增加规定了第四款: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为什么增加这一款规定?官方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中解释道:

    “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可见,从立法机关的视角,规定第四款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然而不幸地是,这一规定在法学理论上引发了争论,在司法实践中也被以不同的方式解读。

    “是否需要事先经过税务机关处理,才有可能构成逃税罪”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非常大的争议。


    未经税务处理的案件,是否可以构成逃税罪?

    是否经过税务机关处理在认定逃税罪时的功能和作用是什么?这在法学理论的探讨中有N种不同的主张,比如作为出罪事由、犯罪阻却事由、处罚阻却事由或者客观处罚条件等等。

    在司法实践中,更加关注这一规定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在没有经过税务处理的案件中,被告人究竟是不是构成逃税罪?

    从2018年之前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的观点大体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符合第一款规定就构成逃税罪,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仅仅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是一种特定情况。在这种观点下,判断是否构成逃税罪需要经历两个步骤:

    第一步,具备《刑法》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构成逃税罪。

    第二步,如果存在“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的情况,则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认定构成逃税罪。如果不存在这一情况(包括未经税务机关处理的情况),则继续坚持第一步的认定,构成逃税罪。

    在这种逻辑下,税务机关事先处理不是认定存在逃税罪的前提条件,而仅仅是可以阻却犯罪构成的一种特定情况。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否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应当提前到第一步当中考察,作为判定是否构成逃税罪的考量因素之一。在这种观点下,只有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才构成逃税罪:

    1、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罚;

    2、《刑法》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采用这两种观点的司法判例都不少见。

     

    范冰冰事件之前,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有分歧,官方未就这一分歧明确发声。我作为代理纳税人的律师,一直坚持未经税务机关事先处理的案件,不应以逃税罪定罪。

    税收的本质是一种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人民通过立法确定纳税数额及方式。人民缴纳的税款由国家用于维护国家机器运行。作为对价,国家向人民提供安全、教育、基础设施等生存条件。为了保证纳税机制的正常运转,通过立法确定应纳税额、同时通过立法赋予税收强制性。然而,税法上的强制性不能否定税收本质上的契约属性。既然本质上是契约,具有金钱属性,就应当更多地采取金钱的方式解决未依法纳税问题。

    从刑法角度看,用于缴纳税款的资金是纳税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没有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拿出来缴纳税款,与抢夺、窃取他人的合法财产等积极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有明显差别,理应区别对待。


    范冰冰案定音后,逃税罪的司法实践情况

    2018年底之后,以范冰冰偷税案为节点,这一问题得到了明确:逃税案件,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在此后的裁判中对这个问题也基本都坚持了只有经过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环节,才可能构成逃税罪。

    从2019及2020年的判决来看,大量案件因未经税务机关事先处理被判决不构成逃税罪。仅有个别构成逃税罪的案件在判决书中对税务处理情况模糊处理,仅笼统写明经税务机关审查认定的逃税金额及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未写明税务机关是否向当事人催缴及催缴方式,也没有写明是否经过税务行政处罚程序。

    大部分构成逃税罪案件中,税务机关处理的情况有几种类型:

    *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处罚。这种类型的案例占大部分;

    *经税务机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未补缴税款、滞纳金;

    *经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未补缴税款。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案件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各种情况都有被判处逃税罪的案例。包括:税务机关定性偷税或没有定性偷税的情况;从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书类型角度看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者《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情况。可见,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追缴而不缴纳税款、或者不缴纳罚款都可能导致需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被判处逃税的案件尚且比较少见。这也说明实践中屡犯偷逃税款的情况并不多。

     

    纳税人:不可因偷逃税先行政处理,而放纵自己偷逃税款

    有批评曾经认为,如果对逃税罪设定必须先由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理,就减轻了偷逃税款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可能会认为偷逃税款只需要在被发现的时候补缴就可以平安无事。这有可能纵容纳税人违反税法。

    需要提醒各位纳税人的是,尽管偷逃税款不一定必然导致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随着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税收违法的影响范围被扩大,可能全面覆盖信贷、商业信誉、未来的税收管理标准、相关人员的商业活动等方方面面,甚至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规范税收管理、合法合规降低税负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唯一出路。

     

     

    作者
    • 赵琳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专业税法律师,曾就职于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税务争议解决及税法咨询服务,如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涉税刑事代理、专项税务咨询、税法顾问等。曾代理数十起税务争议案件,并为众多企业提供涉税咨询服务,服务的客户囊括世界500强、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知名民营企业等。
      微信公众号:税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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