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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及新媒体运营相关会计处理探讨

Peter /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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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方支付
  • 会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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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随着第三方支付和新媒体的发展,各个企业越来越多的涉及企业公众号、抖音、头条号等等新媒体的运营,但是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尚处于摸索阶段,今天就简单扯一扯相关会计处理。

     

    1、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余额

    从微信钱包和支付宝账户的功能看,相关资金可以用于结算,可以自由转回银行账户。从业务角度看,客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的资金属于客户备付金,受到这个文件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7〕10号)。因此,个人认为,微信钱包和支付宝账户的资金属于其他货币资金,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因此,从银行账户向微信钱包或支付宝账户转账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微信钱包

      贷:银行存款

    转回的时候做反向分录

    进行支付转账时

    借:相关费用科目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钱包

    企业应该将这些账户视同银行管理,按月从微信和支付宝取得对账单。腾讯和阿里是支持获取对账单和函证的。

     

    2、公众号、抖音、头条号等新媒体的运营

    注册和开通的相关处理就不再赘述,主要看主要运营功能。以微信公众号平台为例。

    2.1 广告主

    广告主就是利用微信打广告。微信广告,让你的业务与用户连接。整合亿级优质用户流量,利用专业数据处理算法,为广告主提供社交推广的营销平台。

    在公众号平台开通订阅号,会产生一个账户。可以向该账户打广告费的预付金,最终以广告的实际结算为准。从逻辑上讲,这个账户的数额仅用于记录转账和扣款记录,无法用于除了扣广告费以外的其他结算,因此,该账户的资金更接近于预付款。

    往广告主账户转账

    借:预付账款-预付广告费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微信钱包

    转回做相反分录

    发生广告费结算时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业务及管理费-广告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广告费

    2.2 流量主

    流量主就是利用你发的文章的边角给别人打广告。以下是结算规则:

    为提升流量主收入结算效率,从2019年11月收入结算开始,我们做出以下调整:

    1.流量主收入结算周期从1个月缩短至半个月,即每月结算2次,出具2份结算单。

    2.我们将在次月1号和次月15号之前,分别发送上半月和下半月的结算单。

    3.企业、组织等非个人主体还未开具发票的收入(包括历史月份),须按结算单金额分别开具发票,若是相同月份,则可合并开票。

    如:10月结算单500元,11月结算单上半月300元、11月下半月300元。

    流量主可按结算单金额开具3张发票,也可按月分别开具500元和600元两张发票,但不可合并开具一张1100元的发票。

    4.发票和结算单需一并寄至腾讯公司。

    微信公众号官方公告

    流量主账户下也有结算管理,可以看到每日的结算金额,并按照上述结算规则查询结算单。该账户下资金无任何结算功能,应该是应收款的概念。公司应该以每次的结算单金额确认相关应收账款,并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广告费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企业在选择结算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3 付费阅读

    付费阅读类似于流量主,也是企业在公众号平台获得收入的一种方式,其亦应该确认为应收账款。

    2.4 赞赏

    按照微信公众平台的规定,赞赏不再由公众号收取,原创文章需要选择赞赏账户才可以群发有赞赏的文章。赞赏金额将在结算周期里直接汇入作者的账户。因此,企业无需核算。但是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如果是企业员工发表的推送,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是否应该由员工转给企业就是各个单位自行决定的了。如果认定为职务行为,且不要求转至企业账户,是否需要认定为是薪酬或其他奖励,留个大家探讨。

    作者
    • Peter Peter,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法律职业资格,具备多年的审计、投行、资本市场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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