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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随聊] 细说网络刷单各方的财税风险与应对

税月如歌 /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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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处理
  • 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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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双11写过电商促销的税务处理,不知不觉过去一个月,双12又来了,现把电商促销中的刷单业务财税问题补上

    双11写过电商促销的税务处理,不知不觉过去一个月,双12又来了,现把电商促销中的刷单业务财税问题补上:

    一、刷单的业态

    刷单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应运而生,刷销量的有之、刷好评的有之、删差评的有之、刷收藏刷关注的有之,总的一句话,刷单的目的就是增加商品和店铺的曝光量,诱导、吸引潜在顾客产生购买行为。

    刷单行为也从最初的发动身边亲朋好友下单,发展到专业的刷单机构全程包办;从最初的寄空盒或者小礼品,发展到物流公司配合做单。

    刷单业务涉及的各方参与者包括:商家、刷单机构或者个人、虚假买家和物流公司

    删差评与刷收藏刷关注因为并不会涉及货物销售,而刷好评的前提是要有销售记录,因此小编要与大家讨论的主要就是刷销量,后三种情形涉及的财税问题都可以参照刷销量所对应的业务进行处理,不再赘述。

    真实物流模式

    物流做单模式 

    二、商家的财税处理

    (一)刷单是否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相信大家一直都有一个疑惑,刷单到底要不要确认收入呢,因为毕竟不是真实交易,无论从会计还是税务的角度,都是要遵循真实性原则的,如果确认收入,显然与事实不符。

    然而单纯从常规的三流合一来看,刷单已经完全满足了确认收入的形式要件,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全部齐全,税务机关据此要求商家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在商家不能举证为刷单行为造成的虚构业务时,那么商家就只能认了,因此对于商家而言,存在刷单行为时需要准确划分刷单交易与真实交易,保留与刷单相关的合同、沟通记录、资金回流记录等证据,否则真的可能百口莫辩了。一旦被认定为交易行为,又没有相应的进项发票抵扣,所得税也缺乏扣除凭证,整体税负将达到40%左右,对于商家而言将是无法承受之重。

    【稽查案例】

    2018年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宁波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稽查,发现该公司在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的支付宝收入中,有一大半是通过刷单得来的虚假收入。经核实,该公司通过采取在账簿上不列收入的手段,匿报销售收入近500万元,少缴税款90多万元。

    据悉,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在淘宝天猫上开设旗舰店销售产品。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支付宝账号的流水对账检查时发现,其支付宝总收入有2400万余元,除去小额退款、部分退款、贷款、打款退款等不属于营业收入的300万余元,实际属于营业销售收入的有2100万余元。但其实为扩大销售量,提升网店的信用等级和品牌形象,郑某雇用了专门为他人网店刷单刷销量的社会人员陈某、李某,郑某通过提供资金、支付报酬的形式,让陈某和李某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手段为其网店大肆刷销量,造成虚假的销售收入。

    小编有话说:在这个案例中,税务机关在商家提供了证据的前提下尊重了事实,对于刷单形成的虚假交易并没有直接认定为交易行为而征税,当然这一前提是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来表明是刷单形成的,并与真实交易分别核算。事实上可能存在的难点就是,因为刷单并不是合法行为,刷单机构通常并不会愿意露出刷单的马脚,这样一来商家就可能面临难以取证的境地。

    (二)刷单手续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对于刷单手续费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有几种观点。一是认为刷单手续费属于佣金支出,受销售额的5%的限制,由于对应的销售收入为0,故当作超过标准的支出纳税调整;二是认为刷单是为了吸引潜在顾客购买,因此刷单手续费属于业务推广费,不受扣除比例的限制;三是认为刷单本身不产生销售,因此手续费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四是认为刷单行为违反《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因此手续费为不合理支出不得扣除。

    小编有话说:对于以上四种观点,小编更倾向于第四种,因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真实、合理、合法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基本前提,如果为非法支出,则不得税前扣除。

    (三)建议

    对于刷单不仅仅局限于纯粹的电商商家,涉及的行业越来越多,不可避免的也会有一些大的品牌商官方旗舰店同样存在刷单行为,这些公司如果有上市融资需要时,通常会被审计机构特别关注是否存在虚构销售收入的行为,同时还会在IPO审核时被问询。因此如果要规范运作,避免触发法律禁止的条款。建议将刷单做成真实交易,即是刷单客户下单以后,商家将货物正常 通过物流公司发货,刷单客户收货以后,再销售给一家贸易公司,此时刷单客户可以到税局代开发票给贸易公司,然后由贸易公司统一销售给商家,虽然整个的资金、物流都是存在回流,但是确保都是有真实交易的。只要完善好合同,每一个环节的成本扣除也有发票支持,手续费既可以在货物交易中以差价体现出来,也可以另行支付交易佣金。当然这样一来,整个刷单的成本将会有所扩大。

    三、刷单机构或个人的财税处理

    由于刷单违反法律,也不为平台的规则接受,刷单机构通常要么不开发票,要么规避刷单而以其他名目开具发票,无论如何,既然取得了相应的收入,不管是否合法,都必须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因为税法并不考虑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如果是个人,则应当按照劳务报酬申报个人所得税,商家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四、物流公司的财税处理  

    对于物流公司而言,如果是有真实的物流,无论商家寄的空包、赠品还是次品,都是正常申报纳税,确认收入,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对于部分小的物流公司配合商家采用虚假的物流交付信息也就是做单的话,严格上来讲,并没有提供运输服务,而为了做到与物流信息的统一,通常还是会以运输服务来开具发票给商家,这样一来就会存在事实上的虚开发票,因为交易的品目与开具发票的品目是不一致的。如果以真实的交易来开具发票,这种交易应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申报纳税并开具发票,但是这样一来无疑就将刷单交易中物流公司做单暴露于无形。随着现在的监管加强,目前物流公司做单配合刷单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止。

    作者
    • 税月如歌 税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百强事务所质控负责人。 如歌: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房地产估价师。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百强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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