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副本或电放提单符合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要求吗?
前几天有朋友咨询提单副本或电放提单能否用来做出口退税单证备案:
然后在国家税务总局的12366咨询平台中也看到有人在咨询该问题:
四川省12366答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四)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呃,这哪是答复啊,就只是说了下政策规定。
那么提单副本、电放提单符合出口退税的单证备案要求吗?
一、提单副本
正常情况下,船公司或船代签发的提单是三正三副,有的是三正两副,有的提单只有三份正本。提单正本上显示“original”字样,而副本显示“non-negotiable”。提单副本是不具有效力的,无法提货,只有正本才具有效力。因此在做出口退税单证备案时应使用提单正本或提单正本复印件。
但24号公告又规定: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那么这个提单副本可不可以作为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呢?这就要看各主管税局的观点了,老王个人认为提单副本不可作为单证备案。
另外要注意实务中,不论是信用证或托收结算,在交单时客户会要求提交全套正本提单(有的信用证还会要求提交副本,对于船公司没有签发副本的可用正本复印件代替);哪怕是采用电汇结算的业务,客户也基本会要求全套正本提单(试想一下,出具了三份正本提单,出口商只给了客户2份,另一份还在出口商手中,客户会怎么想呢?)。
因此,在实务中,出口商基本上是不能保留提单正本原件的,而是采用提单正本的复印件来做单证备案,这是没问题的。
二、电放提单
对于电放提单,有两种:一是surrender b/l,另一种是telex release b/l。
1、surrender b/l,指船公司或船代直接把货权电放给目的港代理并指定提货人,提货人凭身份可直接提货。这种电放一旦操作了出口商就控制不了货权了;
2、telex release b/l,指提单为电子形式,船公司或船代直接发送给目的港代理(如近洋航线或客户着急提货的,如果快递正本提单需要时间,于是就改为电放,需要把提单正本交还给船公司或船代),并出具电放回执单给出口商,出口商在把回执单交给客户,客户需凭该回执单去提货。
但实务中很多时候也都没严格细分,不管怎么样,对于出口商拿到上面这两种电放提单的,也都符合单证备案要求。
水路运输海运一种运输单据:海运单sea waybill,不具有货权属性,一经签发即直接放货给指定收货人,出口商即失去货权,指定收货人可直接凭身份提货,跟电放类似。也是符合单证备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