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的专项附加扣除,严肃的个人纳税信用
动态的专项附加扣除,严肃的个人纳税信用
——应提醒员工全面加强个税管理及更新
近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以部门间数据共享的手段和方式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问题再次推向了社会舆论热点。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数日内,部分省份主管税务机关也陆续发布了拟在辖区内开展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准确性核查的具体工作。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已日趋提上日程,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个人所得税将企业预扣预缴义务与自然人主动申报及汇算清缴有机结合,换言之,个人在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领域的责任日趋增大。本文主要通过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个人申报情况的特点进行简要分析,进而提示广大客户应做好企业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申报、更新。
作为新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的最大的亮点之一,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8年底,企业雇员首次完成了个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个人申报工作,经过7个纳税申报期,企业财税/人力部门以及大部分自然人也基本适应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和新个人所得税法累计预扣法的实施特点。但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事项也有较大可能发生变动,由此引发新的风险,需要企业做好员工的提示工作,更需要自然人在年度汇算清缴之前及时完成变更或应对。
一、动态指标需随时关注及更新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中的学历(学位)教育、赡养老人等项目,均为动态指标,自然人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做好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更新工作。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中比较“简单”的子女教育扣除事项,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半年以后,企业员工的实际情况可能已发生指标方面的更新。例如,某企业的员工甲,2018年首次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家里孩子的年龄为2岁半,则甲在2019年7月即满足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子女满3周岁),如需要企业在预扣预缴环节代为扣缴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甲需要及时通过APP或向企业提交信息等方式进行更新。
二、条件变动需更新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事项中的住房租金、贷款利息等事项,其可扣除的前置条件为自然人相应的事项的合同关系仍存续。如企业员工乙,2018年底首次填报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存在住房贷款利息可扣除事项,但2019年初完成了全部贷款的提前还款工作,那么乙自贷款结清后次月即不再满足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应及时通过APP或向企业提交信息等方式进行更新。
三、扣除细节需牢记
除了上述信息外,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中,还存在诸多细节问题,需要企业人力、财务部门及员工个人谨慎应对。例如赡养老人的扣除终止时点,是被赡养人离世当年的年末,换言之,如1月份,个人的最后一位被赡养人离世,则该自然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扣除至12月;又如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在满足其他条件的前提下,仅可由合同签署人扣除,不存在夫妻之间任选的选项;再如继续教育中的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取得证书当年扣除,且明确要求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日期为2019年1月1日以后。
综上所述,企业作为预扣预缴义务人,无论是从保护员工权益,还是体现自身价值角度,均应不定期向全体员工做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更新的提示;自然人作为实际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准确度关乎个人利益,更关乎个人的纳税信用管理,更应及时进行自查,从而避免个人所得税的违规行为,甚至影响个人的纳税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