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笔记】税总发(2019)64号 依法破产欠税核销
【新政笔记】税总发〔2019〕64号 依法破产的“死欠”核销
文 / 唐守信
【纳税无忧提示】
1.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仍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2.对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3.对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纳税人仍存在的欠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死欠”核销处理(这是很重要的一条)。
4.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先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
【文件要点】
1. 税总发〔2019〕64号出台的背景?
2018年9月,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推行清税证明免办、即办服务,创新推出“承诺制”容缺办理,简化资料和流程。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制发该《通知》,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注销办理程序的措施。
2.《通知》主要特点
《通知》主要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税务注销举措。
3.拟注销的非正常,解除非正常管理。对需补办均为零申报的施行零申报批量处理。
4.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部分证件、资料。
5.《通知》自2019年7月1日施行。
【文件摘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摘录)
税总发〔2019〕64号2019年5月9日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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