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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完税凭证前置 个人转让股权知道这五个要点才能从容应对

徐贺 /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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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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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人转让股权必须搞清所得税中这五个审核要点

    为了增加对税源隐蔽的资本性所得项目的税收管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旨在通过部门共治管理的加强对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促进个人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提升。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已经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了,目前已经有部分地区的税务和工商部门发布了具体的操作文件来落实《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的上述规定。

    比如《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源〔2018〕4号)[1]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转让方为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变更,应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完税凭证)即时办理登记手续”,即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需要纳税人提供的完税证明,若是不能提供完税证明则无法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也就是将税收管理前置,办理工商登记前先去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在申报办理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时,税务机关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个人股东应该在转让股权之前先了解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关注方向,知晓股权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成本。

    注:[1]来源于“青岛政务网”

     

    根据我们团队服务个人股权事项涉税事项的经验,税务部门会对关注以下事项:

    01 申报的时间是否准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称“67号公告”)规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该关注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转让合同条款及内部手续变更等判定是否发生转让行为,尤其是并购中涉及到支付条款较为复杂的情形,实践中有部分纳税人没有按规定时间申报导致被征收税收滞纳金。

    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涉及的情形较多,并且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密切相关,可以参考徐贺的最新专著《资本交易税收实务(2019)》(当当 京东有售)。

    02 申交易价格是否低于

    税收政策中认定的“公平交易原则”确认的价格

    申交易价格是否低于税收政策中认定的“公平交易原则”确认的价格。若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转让收入低于税务部门根据政策确认的价格,且无法提供合理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重新对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税务部门主要关注申报的价格是否低于净资产账面值/评估值、是否低于初始投资成本等。

    03 申报价格与净资产是否存在差异

    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原则上是不能低于净资产账面价值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在操作中对于净资产份额的认定就非常关键了,涉及到财务报表的范围、提供报表的区间段、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会计政策适用的合理性等,尤其是关注的是认缴制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净资产如何确认的问题,不同的税务机关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实践。

    04 股权的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以收入扣除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原值是计算税基的一个重要因素,原值确认的基本原则是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因此,纳税人应该关注申报时股权原值合理性,是否能提供充分的资料,以及是否存在现金支付等。

    05 特殊情形低价转让股权的合理性问题

    67号公告中规定了几种属于低价转让属于有合理正当理由的情形比如内部转让和受特定因素影响的股权转让等,这些情形规定的相对较为抽象需要结合转让的环境以及交易双方等进行判定。

    作者
    • 徐贺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
      被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评为“最具影响力税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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